上海北斗卫星导航应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众思壮北斗导航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北斗卫星导航应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且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后的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解除原、被告2012年12月27日签订的《委托代建合同》;2.被告赔偿原告国家卫星导航应用浦江产业基地3#厂房(上海市闵行区万芳路651号3幢)、4#厂房(上海市闵行区万芳路651号4幢)、5#厂房(上海市闵行区万芳路651号5幢)及85.46%的地下车库B区(上海市闵行区万芳路651号9幢)的价值损失,暂计人民币283,402,380元;3.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283,402,380元为基数,按照LPR,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如有)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6年2月2日9时在第15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毛焱。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再审申请人张遥因与被申请人张海、张燕、陆玉珍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4)沪01民终9755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0日作出(2024)沪民申462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现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14时在本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四十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院受理的原告拓疆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新大通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赵焕章、秦锦锋、刘喜华、天津万乘大通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宏(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沪01民初8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请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天津新大通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拓疆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及代理费共100,000,000元(大写:壹亿圆整)人民币【被告天津新大通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欠付原告拓疆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共计232,047,348.47元,其中具体包括:欠付货款163,690,285.32元,代理费68,357,063.15元(代理费以原告拓疆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实际付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化收益率14.4%计算,自原告拓疆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实际付款之日起算,暂计至2025年4月15日,实际计算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基于原告拓疆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现状,本次起诉仅主张上述欠付货款及代理费中的壹亿圆整,剩余欠付货款及代理费另案主张】。2.请求判令被告天津新大通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拓疆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仓储费、包干费、堆存费等与货物有关的费用8,178,886.7元(根据〔2022〕津72民初236号、〔2022〕津72民初231号、〔2022〕津7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暂计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费用6,028,769.6元、天津临港铁源物流有限公司费用1,570,421.1元、天津港散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费用579,696元,上述利息损失、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按照生效判决内容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赵焕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赵焕章在未出资2,640万元范围内、被告秦锦锋在8,000万元范围内、被告刘喜华在未出资2,56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秦锦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天津万乘大通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远宏(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暂计175,941.26元由六被告承担。 现本案将于2025年12月2日14时0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四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吴慧琼。现一并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本院受理原告胡余庆诉被告裘东方、黄坚(HUANG JIAN)宁波甬泉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等十二名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裘东方偿还借款本金56,60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利息暂计7,960,471.23元;二、判令裘东方支付律师费40,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对黄坚(HUANG JIAN)抵押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毛家园路88弄3号1802室以及地下一层车位115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判令黄坚(HUANG JIAN)等十一名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诉请总金额暂计64,605,471.23元(暂计至2025年4月14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11月28日上午9时整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七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上海纽赛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峰、上海季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曲羿帆与被上诉人上海纽赛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峰以及原审第三人上海季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330元,由上诉人曲羿帆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上诉人上海高仙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旗忠森林体育城经济园区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高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79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上海高酱酒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名仕居商贸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上海高酱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85.14元,由上诉人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薛哲君、上海武康壹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韵洲劳务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薛哲君、上海隐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范静、吴磊、胡页新、韩琳钰、郭恒,以及原审第三人上海武康壹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88.44元,由上诉人上海韵洲劳务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上海欣恒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曹卫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肖近元因与被上诉人尹智刚、金丽萍,原审第三人曹卫东、上海欣恒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郭泰扬、孙雁、毛为、吴培山、王永龙、上海银融典当有限公司、西宁东川工业园大度信息咨询服务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5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520元,由上诉人肖近元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陈其勇、陈玉花: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蓉娜因与被上诉人陈钦、钮金娣、陈虹、王惠琴以及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长宁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陈其勇、陈玉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681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要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陈蓉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万悦表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亨时达钟表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永春、万悦国际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陈倩芳与被上诉人刘建霞、第三人万悦表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亨时达钟表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263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要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海来维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北斗建安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东升、第三人上海来维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贺东升为(2024)沪01执155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告贺东升在其未缴纳出资的300万元范围内对上海仲裁委员会(2023)沪仲案字第3220号仲裁裁决确定的第三人上海来维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71.90元,由被告贺东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海神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恒为智合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华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神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7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634元,由上诉人上海恒为智合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以及(2025)沪01民终76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2025)沪01民终766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十七页第十三行“恒为科技公司应向恒为智合公司”更正为“恒为智合公司应向恒为科技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袁卫星: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李明珠、林琼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石斛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吕君、从世杰、袁卫星、鲍鸣、顾佳杰、麦晨升、沈毅、石斛兰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民终1574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文和诉讼费负担: 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7民初20918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石斛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明珠归还借款3,015,070.7元。 三、上海石斛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明珠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1.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1年5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2.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1年8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3.以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1年8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4.以1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1年9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5.以1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1年11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6.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2年1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7.以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2年1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8.以1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2年1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9.以2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2年2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10.以3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2年2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11.以1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2年3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12.以306,4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2年3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四、吕君对上海石斛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从世杰在未出资500万元范围内对上海石斛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李明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袁卫星在未出资4,950万元范围内对上海石斛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李明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七、鲍鸣在未出资4,500万元范围内对上海石斛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李明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八、顾佳杰在未出资3,750万元范围内对上海石斛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李明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九、林琼在未出资500万元范围内对上海石斛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李明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十、麦晨升在未出资3,750万元范围内对上海石斛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李明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十一、如果从世杰、袁卫星、鲍鸣、顾佳杰、林琼、麦晨升在其他案件中已经实际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应当扣除相应金额。 十二、驳回李明珠的一审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4,225元,由李明珠负担1,270元,上海石斛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吕君、从世杰、袁卫星、鲍鸣、顾佳杰、林琼、麦晨升负担32,955元;一审中的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石斛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吕君、从世杰、鲍鸣、顾佳杰、林琼、麦晨升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53元,由李明珠负担1,429元,上海石斛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吕君、从世杰、袁卫星、鲍鸣、顾佳杰、林琼、麦晨升共同负担16,261元,林琼单独负担22,763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受理上诉人蒋伟初、林和平、魏永辉、张飞、刘飞与被上诉人邵豪杰、梅洁、魏伟、魏永军、陈博、邵育飞、韩亚云、周卫、罗瑞勇、陈兵、石春华、左素萍及原审第三人蒋华初、卞晓红、蒋利初、贺艳、采春强、徐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5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273元,由上诉人蒋伟初、林和平、魏永辉、张飞、刘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本院受理上诉人河北卓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苏州通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喻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8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7元,由上诉人河北卓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集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攀勒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吕聚鑫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9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9.56元,由上诉人上海集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上海金域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鹭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安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上海金域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上海鹭金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诉人上海鹭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水猴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叶子、上海满橙意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866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是:准许上海水猴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水猴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本院于2025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起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与被告上海金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熠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人: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联系电话:021-34254567-7133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 特此告知。 附: 1.民事起诉状 2.调解协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沪检一分未民公诉〔2025〕2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上海金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62583176E,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文诚路500弄1号4楼A区,法定代表人:马万里。 被告:上海熠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熠煊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58NA3E,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文诚路500弄1号3层L311,法定代表人:胡乐乐。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金纯公司、熠煊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违法招用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接待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请求判令被告金纯公司、熠煊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损失3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高升、孔文杰、庄吉喆等人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一案中发现,金纯公司,熠煊公司违规接待未成年人进入酒吧、KTV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或者娱乐消费,损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经开展诉前调查,并于2024年8月8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26日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金纯公司、熠煊公司在本市松江区文诚路500弄4层、3层分别经营金纯KTV和魔都酒吧,马万里、胡乐乐分别任法定代表人。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金纯KTV、魔都酒吧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核实未成年人身份,在明知王某某(男,2008年3月29日生)、张某某(男,2006年4月6日生)、杨某某(男,2006年7月25日生)等人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组织王、张、杨等人在魔都酒吧、金纯KTV进行有偿陪侍活动。2024年3月7日凌晨,魔都酒吧未核实未成年人身份,接待未成年人时某某(女,2007年4月24日生),由王某某向其提供有偿陪侍服务并向其销售酒水,后时某某在本市松江区永隆路333弄象屿屿果公寓西区6号404室与王某某、杨某某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 金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万里自认,二被告公司通过招用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接待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共获利约3万元。 2024年9月25日,魔都酒吧副总经理高升及孔文杰、 庄吉喆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时某某、李琳、周羽轩、沈谊平、马万里等人的询问笔录;高升、孔文杰、庄吉喆、仇鑫的讯问笔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正义网刊登的公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酒吧、KTV作为成年人消费娱乐场所,其经营环境、经营内容、经营模式具有特殊性,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不允许向未成年人售酒,不允许 招用未成年人。金纯公司、熠煊公司作为酒吧、KTV的实际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核实未成年人身份接待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售酒、招用未成年人并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之规定,侵害了特定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益,又使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处于随时可能受到侵害的风险之中,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项、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检察机关发现被告违法行为后,于2024年8月8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3日 附件:1.检察卷宗壹册; 2.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副本柒份;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 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 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 第一百零六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二)没有适格主体,或者公告期满后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 调解协议 时间:2025年11月24日10时40分至11时00分 地点:方松街道综治中心 审判人员:凌捷 书记员:王茹雪 案号:(2025)沪01民初267号 调解案号:(2025)沪01民调146号 调解员: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松江区方松街道司法所、派出所、市场所、律所 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万大庆,检察官助理程云欣。 被告1:上海金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62583176E,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文诚路500弄1号4楼A区,法定代表人:马万里。 被告2:上海熠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熠煊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58NA3E,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文诚路500弄1号3层L311,法定代表人:胡乐乐。委托代理人:周军强。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金纯公司、熠煊公司就其违法招用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接待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法治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核。 2.被告金纯公司、熠煊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检察机关提供的公益诉讼账户支付赔偿3万元。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