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人廖明艳诉被申请人成都智电新实力志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因你地址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公告申请书、传票等。申请人请求事项如下:1.撤销上海市上海仲裁委员会2025年2月11号作出的(2024)沪仲案字第7589号仲裁裁决;2.对于合同的三性重新鉴定或者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办理。本院定于2025年8月1日9点在第27法庭对本案进行听证。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送达后15日内提交答辩意见,逾期不提交的,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现本案将于2025年8月12日9时0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四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庞建新。现一并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本院受理原告汪恒均诉被告深圳市海泰斯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上坤置业有限公司、佛山江坤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凯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京大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朱静、陈鹏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解冻(撤销)2024沪01执529号案件的执行,解除对翁家宅路299弄13号1102室的大产证的冻结措施。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7月30日9时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郑军欢。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本院受理原告萍乡市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垚舜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乐普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茂之甲(上海)能源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1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判决追加南通垚舜能源有限公司为(2024)沪01执246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足额缴纳出资的12,718.7722万元范围内对茂之甲(上海)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请求判决追加上海乐普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2024)沪01执246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足额缴纳出资的1,413.1969万元范围内对茂之甲(上海)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7月23日14时3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苏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长江轮船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连云港新郁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5年7月23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本院受理上诉人赵耀、赵仁辉与原审第三人刘友金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5年7月2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上海竞师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智德与被上诉人谢蔚桢、宋海平、原审第三人上海竞师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5年7月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本院受理原告密雪诉被告深圳安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锦腾置业有限公司、南通海门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中南锦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锦驰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公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锦虞置地有限公司、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贵阳锦腾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昱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景信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筑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保诉讼保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平嘉(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平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南金石国际大酒店分公司、殷兴起、崔梅、青岛市惠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停止对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157号中南·海湾新城A区公建一期南办公2401室房屋的执行(涉案房屋价值150万元);二、依法解除对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157号中南·海湾新城A区公建一期南办公2401室房屋的查封;三、依法确认原告享有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157号中南·海湾新城A区公建一期南办公2401室房屋的所有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7月29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郑军欢。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佘伟,添米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莫爱萍与被申请人佘伟、张永进、添米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请求确认申请人签署的《投资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第十一条适用于三被申请人。佘伟、添米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九楼)听证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缘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一山南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武汉上坤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上坤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朱静、被申请人五周青、被申请人六上海东匠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七杭州祥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八上海京大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九佛山江坤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十杭州坤鑫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十一武汉恒禄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十二武汉市嘉伦诚泰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十三武汉坤宜方晟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十四上海东淳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十五文汉清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申请人申请确认上海缘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山南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签署的《债权债务安排协议(二)》第十一条的仲裁条款无效。本院定于2025年7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听证。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应在送达后15日内提交答辩意见,逾期不提交的,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上海易臬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鑫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魏宝生、邯郸鑫宝煤化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融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鑫宝新材料有限公司、魏浩、第三人上海易臬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5年6月30日上午9时15分在第三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鑫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家倍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居哲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上海美凯龙智装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申请追加被告一:家倍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居哲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24)沪01执209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要求被告一:家倍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居哲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他们股权份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7月22日9时在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郑军欢。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本院受理原告孙爱香与被告深圳安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宁景信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昱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贵阳锦腾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锦虞置地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公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锦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嘉兴中南锦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海门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锦腾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筑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不得执行位于青岛开发区井冈山路157号南办公1815号房屋,并解除查封;(财产价值89692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7月7日14时在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郑军欢。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张明华与被申请人李峰、石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及证据附件。再审申请人张明华再审请求如下:一、请求撤销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沪0117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改判二被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153,458元;三、请求判令原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另,本院定于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9时15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四十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合议庭由徐芬、沈洁、蔡茜芸组成,法官助理李悦歌、书记员方玉,传唤你们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本院受理原告陈子阳与被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第三人上海金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兆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祥逸置业有限公司、黄少荣、顾备军、俞燕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确认上海市金光路801弄100号房产归原告所有;2.判令不得执行上海市金光路801弄100号房产,并解除该房屋所有权利限制;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6月18日14时0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本院受理原告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立新、刘洋、林岗、高波、夏晨阳、中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路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葛森粮油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决维持(2024)沪01执异211号裁定书裁定追加被告夏晨阳、中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路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23]长仲字裁字第937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葛森粮油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请求判决追加被告刘立新、刘洋、林岗、高波为[2023]长仲字裁字第937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刘立新依法在其认缴未缴纳的400万元注册资本范围内、刘洋依法在其认缴未缴纳的320万元注册资本范围内、林岗依法在其认缴未缴纳的640万元注册资本范围内、高波依法在其认缴未缴纳的120万元注册资本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6月18日15时0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上诉人赵彤与被上诉人周何秀、苏霞豹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4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500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500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被上诉人周何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赵彤返还投资款100,000元;四、驳回上诉人赵彤的一审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40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5,620元,由上诉人赵彤负担2,498元,由被上诉人周何秀负担3,1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赵彤负担1,734元,由被上诉人周何秀负担2,16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耀闵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因被上诉人胡嵌崎及原审第三人上海启翀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5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52.5元,由上诉人上海耀闵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上海玖裳纺织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绍兴柯桥火炎焱纺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三垚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玖裳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6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绍兴柯桥火炎焱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金立兵、上海鼎尊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高亚波与被上诉人上海道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金立兵、原审第三人上海鼎尊食品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2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70.96元,由上诉人高亚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大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海泰斯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上坤置业有限公司、朱静、陈鹏、佛山江坤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凯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京大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大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131.64元,由原告上海大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本院受理上诉人郑水仙与被上诉人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邓碧莹、原审第三人江西深影智创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5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8.57元,公告费400元,均由上诉人郑水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本院受理万娜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642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万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 元,公告费340元,由上诉人万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本院受理上诉人杨万寿与被上诉人杨荣、原审被告王超、原审第三人上海秋浦申飞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5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9元,公告费400元,均由上诉人杨万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本院受理上诉人莫祥林与被上诉人周世文、原审被告任汪美、沈雪红、唐燕、原审第三人上海翠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4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02元,公告费400元,均由上诉人莫祥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周林妹、邵惠英、王媛、胡金花: 本院受理上诉人邱水英、胡建明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陈胡村村民委员会,原审原告胡美凤、胡美兰,原审被告张霓华、张华娣、张翠华、周金土、周金伯、周林妹、周金国、邵桃英、王媛、邵惠英、邵惠琴、胡金福、胡翠芳、胡金山、胡金花继承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5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2元,由邱水英、胡建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五年六月三日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张春玲: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伟荣因与被上诉人陈忆、姜爱君、陈建中、张春玲、陈毅忠、陈金芳、原审第三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共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 01 民终 4681 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要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3,370 元,由陈伟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一日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铁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诚诺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家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铁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上海铁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上诉人上海宏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毛东进、徐军、何乃文、原审第三人上海时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225元,由上诉人上海宏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磊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九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赵奎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443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5.05元,公告费200元,由上海磊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上诉人禹天文化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北京唐吉云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禹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杜莉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88.84元,由上诉人禹天文化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本院受理上诉人邵慧敏与被上诉人上海浙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雪、上海铝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陈乐翀、陶林江、周玉凤、李钢江、张荣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2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34元,由上诉人邵慧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本院受理上诉人峰速顺通(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金华、原审第三人冯卫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4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峰速顺通(上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本院受理昝钊、上海龙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北漠景观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劳务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392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30.00元,由昝钊负担1,265.00元,上海龙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5.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明杰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17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3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元,由上诉人张明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本院受理上诉人季辉因与被上诉人中新经济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宁波博闻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60.5元,公告费200元,由上诉人季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本院受理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仝欣、原审被告艾乐天、原审被告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博兴路七店、原审被告宁波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宁波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2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5元,公告费340元,由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上诉人孙莉莉、杜杨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之景市政建设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杜建国、杜靖翊、赵建华,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佳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722元、公告费人民币200元,均由上诉人孙莉莉、杜杨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合肥梵冈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洛克优(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谷柏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胡歌、合肥梵冈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3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900元,由洛克优(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谷柏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10,450元;公告费200元,由洛克优(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谷柏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本院受理上诉人张绍梅、黄蕾因与被上诉人黄子奥、原审第三人上海中誉市政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誉公司)、原审第三人黄蓓、黄宝怡、黄太玖、潘家存、黄鹏、孙娇娇、张浩源共有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2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69元,由黄蕾、张绍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欧阳坚、王佳华因与被申请人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高戈、胡爱华、原审第三人逸德汽车智能科技(常州)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再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准许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126708号民事判决;三、准许欧阳坚、王佳华撤回再审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计1,135元,公告费400元,由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再审受理费2,270.43元,减半计1,135.22元,由欧阳坚、王佳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本院受理王涛与陈森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273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43元,公告费340元,由王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本院受理上诉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与被上诉人吕建勇、上海罗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贤洛实业有限公司、季小建,原审第三人张爱珍、上海豪绽实业有限公司、杨安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2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852元,由上诉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本院受理上诉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与被上诉人吕建勇、上海罗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品吉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贤洛实业有限公司、季小建,原审第三人张爱珍、上海豪绽实业有限公司、杨安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2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12元,由上诉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本院受理上诉人洛川美域高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婉祺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农乐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农乐宜佳(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大华农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晨宇、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217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823元,由洛川美域高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本院受理原告李燕诉被告彭煬、周凯利、第三人九爱(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追加周凯利为上海仲裁委员会(2021)沪仲案字第1425号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周凯利应在未缴纳出资140万的范围内对前述文书中所确定的债务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彭煬为上海仲裁委员会(2021)沪仲案字第1425号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彭煬应在未缴纳出资59.8万的范围内对前述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49.37元,由彭煬负担794.81元、周凯利负担1,854.56元;公告费500元,由彭煬负担150元、周凯利负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上海猎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上海芯猎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你及原审第三人余冰(YU BING)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民终16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62789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上海猎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2月27日通过的《上海猎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董事会决议》中的《关于按照<股东协议>回购公司原创始股东赵卫军所持公司限制性股权的议案》无效;三、驳回上海芯猎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海芯猎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人民币54元,上海猎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海芯猎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人民币54元,上海猎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上海鲁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上诉人李补诉被上诉人深圳市美誉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鲁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4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0元,由上诉人李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本院审理的上诉人上海盈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上海闽茂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610元,上诉人上海盈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革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宇炜、原审被告安杜娟、原审第三人上海浩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永利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6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革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400元,由上诉人上海革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松江区泖港镇茹塘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受理上诉人戚永华、戚银华、戚根华与被上诉人戚品华、戚桂芳、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人民政府、上海城欣置业有限公司、松江区泖港镇茹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民终13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9元,由戚永华、戚银华、戚根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本院受理上诉人杨万寿与被上诉人乐卡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秋浦申飞科技有限公司、王超、高兴民、蔡文锋、田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2025)沪01民终452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4民初6063号民事判决;二、上海秋浦申飞科技有限公司与乐卡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场地使用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于2022年12月7日解除;三、上海秋浦申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乐卡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591,700元;四、上海秋浦申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乐卡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549,000元;五、上海秋浦申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乐卡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549,000元;六、杨万寿在认缴16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对上述第三、四、五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上海秋浦申飞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七、王超在认缴66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对上述第三、四、五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上海秋浦申飞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八、驳回乐卡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105元,由乐卡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4元,上海秋浦申飞科技有限公司、王超、杨万寿负担20,081元。公告费400元,由上海秋浦申飞科技有限公司、王超、杨万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上诉人杨万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本院受理上诉人韩潇仪与被上诉人德加拉美容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于冰、原审第三人北京浮仕绘商贸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金国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交运沪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奉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金国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金国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受理上诉人倪治国与被上诉人上海品佳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倪演演、向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921元,由上诉人倪治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受理原告韩宏伟与被告李瑞华(WILSON LEE)、吴宝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民初2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准许原告韩宏伟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中本美华(NAKAMOTO MIKA)(澳大利亚):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王海宝、翟金美、王雨嘉与被申请人中本海陵(NAKAMOTO KAIRIN)及一审被告中本美华(NAKAMOTO MIKA)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民再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撤销本院(2023)沪01民终10978号民事判决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8618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中本海陵(NAKAMOTO KAIRIN)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8,8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6元,再审公告费340元,均由被申请人中本海陵(NAKAMOTO KAIRIN)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沪01民辖终544号 上海柯鑫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韩松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保岭、毕宝玉、顾钧、上海柯鑫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振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蔡艳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辖终54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是: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上海创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程和平与被上诉人上海赢海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创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4)沪0120民初95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程和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60元,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沪01民终3590号 由东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董蓉芳与被上诉人杭州汇鑫毛纺织厂及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359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是: 准许董蓉芳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31元,减半收取1,815.5元,由上诉人董蓉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上海赫丝蒂化妆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吁跃明、赵宏伟、王记武、徐洁、段连钰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金色容颜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赫丝蒂化妆品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再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准许乌鲁木齐市金色容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赵宏伟撤回再审请求;三、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68551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5,002元,减半计2,501元,公告费1,240元,由乌鲁木齐市金色容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本院受理申请人沈宏宇与被申请人中保世纪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项宣法、江苏天宇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申请人申请确认沈宏宇与中保世纪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项宣法、江苏天宇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关于江苏天宇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之资产转让及股权变更框架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后15日内提交答辩意见,逾期不提交的,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本院受理申请人杨晓倩与被申请人上海琛懿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申请人申请确认杨晓倩与上海硕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慧裕优创教育产业有限合伙协议》第五十三条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适用于上海琛懿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后15日内提交答辩意见,逾期不提交的,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大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海泰斯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上坤置业有限公司、朱静、陈鹏、佛山江坤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凯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京大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业已作出一审判决,上诉人大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大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泰斯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