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立新、刘洋、林岗、高波、夏晨阳、中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路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葛森粮油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决维持(2024)沪01执异211号裁定书裁定追加被告夏晨阳、中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路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23]长仲字裁字第937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葛森粮油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请求判决追加被告刘立新、刘洋、林岗、高波为[2023]长仲字裁字第937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刘立新依法在其认缴未缴纳的400万元注册资本范围内、刘洋依法在其认缴未缴纳的320万元注册资本范围内、林岗依法在其认缴未缴纳的640万元注册资本范围内、高波依法在其认缴未缴纳的120万元注册资本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6月18日15时0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本院受理原告陈子阳与被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第三人上海金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兆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祥逸置业有限公司、黄少荣、顾备军、俞燕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确认上海市金光路801弄100号房产归原告所有;2.判令不得执行上海市金光路801弄100号房产,并解除该房屋所有权利限制;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6月18日14时0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王兴仁与被申请人上海森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宏伟、张红卫、原审第三人上海凌敦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华严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15时3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四十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们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受理上诉人沈昊立与被上诉人熊念、原审被告上海赣之云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现涛以及原审第三人上海福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5年6月4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林永鹏: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北八道(厦门)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渲双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上海紫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林永鹏、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14时0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四十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上海侑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张尧城、王杰,第三人上海侑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1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2.判令追加王杰为(2024)沪01执17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70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385,000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追加张尧城为(2024)沪01执17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30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385,000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6月4日14时0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卞美余: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卞根余与被申请人卞忠余、张环女、卞富裕、卞美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15时15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四十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卞美余: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卞根余与被申请人卞忠余、张环女、卞富裕、卞美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15时15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四十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建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京恒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王阳、王连裕、骆进明、方娟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追加被告王阳、被告王连裕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23)京仲裁字第1397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王阳在未出资金额270万元范围内、王连裕在未出资金额3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在北京仲裁委员会(2023)京仲裁字第1397号裁决书项下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请求判令追加被告骆进明、被告方娟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23)京仲裁字第1397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如王阳、王连裕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骆进明在王阳未按期缴纳出资(即27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方娟在王连裕未按期缴纳出资(即3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5月27日14时在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郑军欢。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王兴仁与被申请人上海森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宏伟、张红卫、原审第三人上海凌敦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华严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14时0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四十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们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沁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畅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高诚金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墨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上诉人上海沁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3)沪0116民初1036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5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翟从海(审判长),张沁(审判员),吴丹(审判员),郭艺伟(书记员)。现一并向你公司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本院受理上诉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与被上诉人吕建勇、上海罗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贤洛实业有限公司、季小建,原审第三人张爱珍、上海豪绽实业有限公司、杨安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5年4月17日上午9时15分在第三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本院受理上诉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与被上诉人吕建勇、上海罗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品吉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贤洛实业有限公司、季小建,原审第三人张爱珍、上海豪绽实业有限公司、杨安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5年4月17日上午9时15分在第三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本院受理上诉人唐剑平与被上诉人顾马娣、花鼎臣、刘梼、陈捷、金艳、吴凡、徐寅超、陆富根、闫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26029号民事判决;二、王金才、杨鑫、唐剑平立即停止对上海申佳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一村51号楼加装电梯专项检测工程施工的妨害行为。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王金才、杨鑫、唐剑平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顾马娣、花鼎臣、刘梼、陈捷、金艳、吴凡、徐寅超、陆富根、闫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唐剑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受理上诉人兆默真空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原名称是兆默真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榕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丁永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民终11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的主文和诉讼费负担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68元,由兆默真空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受理原告韩宏伟与被告李瑞华(WILSON LEE)、吴宝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民初2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准许原告韩宏伟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受理上诉人林国荣创意科技大学国际私人有限公司(LIMKOKWING UNIVERSITY OF CREATIVE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SDN.BHD.)与被上诉人上海美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国荣全球卓越联盟私人有限公司(LIMKOKWING GLOBAL ALLIANCE FOR EXCELLENCE SDN.BHD.)、林国荣创意科技大学私人有限公司(LIMKOKWING UNIVERSITY OF CREATIVE TECHNOLOGY SDN.BHD.),原审第三人河南省佰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民终7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75元,由上诉人林国荣创意科技大学国际私人有限公司(LIMKOKWING UNIVERSITY OF CREATIVE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SDN.BHD.)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受理上诉人中连商(广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国药(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帝岭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8元,由上诉人中连商(广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受理上诉人周汉松诉被上诉人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梵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周东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2民初1554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周东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周汉松劳务费42,250元;三、被上诉人周东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周汉松以42,25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四、驳回上诉人周汉松的一审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62.1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62.18元,由上诉人周汉松负担63.18元,被上诉人周东阁负担1,3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2.18元,公告费390元,由上诉人周汉松负担63.18元,被上诉人周东阁负担1,38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受理上诉人单磊与被上诉人凌丽娜、原审被告桥谊家政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上诉人单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黄燕风:本院受理内蒙古云之涞物流有限公司诉王继英、黄燕风、周口朗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21.16元、公告费200元,由内蒙古云之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上诉人南通泓丽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上海富马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孟小虎、曹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623元,由上诉人南通泓丽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281元,上诉人上海富马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34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浦东新区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晖、梁栋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1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54318号民事判决;二、郑晖、梁栋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上海浦东新区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5万元;三、驳回上海浦东新区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一审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海浦东新区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250元,郑晖、梁栋昆共同负担1,050元;公告费400元,由郑晖、梁栋昆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海浦东新区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250元,郑晖、梁栋昆共同负担1,0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绩点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楠茜、杭州枫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29570号民事判决;二、董楠茜、杭州枫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绩点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58,800元;三、驳回上海绩点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115元,由上海绩点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313元,董楠茜、杭州枫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海绩点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36元,董楠茜、杭州枫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264元,公告费250元,由上海上海绩点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徐加文、张学政、沈超、周卉: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尉文博、上海睿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星享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十酒倾(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乐艇八(上海)餐饮有限公司、陈乐及原审被告徐加文、张学政、沈超、周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该案现已审结。因你方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沪01民终21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6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尉文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7.54元、上海睿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上海安雪胜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新河与被上诉人上海安雪胜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刘新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苏久荣和芜湖市豪客斯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文向全诉被上诉人陆俊敏、原审被告文建伟、原审第三人苏久荣和芜湖市豪客斯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苏久荣和芜湖市豪客斯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340元,由文向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本院受理上诉人胡发水与被上诉人田荣国、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吕超、刘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12.50元,由上诉人胡发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程琳、苏静、方琴、尹惠芬、江凤、合肥市金桑园生态农业观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兵,原审被告彭丽琍、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民终13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756.9元,公告费200元,由上诉人苏静、方琴、程琳、尹惠芬、江凤、合肥市金桑园生态农业观光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本院受理上诉人刘荣华与被上诉人杭州易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程神龙、程金宝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127533号判决;二、原审被告程神龙、程金宝对(2019)沪0151民初879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迈凯(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杭州易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具体构成:退还货款283,743.80元;以283,743.8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财产保全费3,43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赔偿责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杭州易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三、驳回被上诉人杭州易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审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原审被告程神龙、程金宝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56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审被告程神龙、程金宝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56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审被告程神龙、程金宝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本院受理上诉人章启水、董小武、戴灿、汪弋生、俞水华、安徽春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材四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以新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5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二、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5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三、追加上诉人章启水为(2017)沪0105民初51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上诉人章启水在未缴纳的1,164万元出资范围内,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5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确定的原审被告周以新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追加上诉人董小武为(2017)沪0105民初51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上诉人董小武在未缴纳的776万元出资范围内,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5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确定的原审被告周以新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五、追加上诉人戴灿为(2017)沪0105民初51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上诉人戴灿在未缴纳的776万元出资范围内,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5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确定的原审被告周以新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六、追加上诉人汪弋生为(2017)沪0105民初51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上诉人汪弋生在未缴纳的1,164万元出资范围内,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5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第六项确定的上诉人俞水华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8,306.02元,由章启水、董小武、戴灿、汪弋生、周以新、俞水华共同负担;公告费540元,由周以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306.02元,由章启水、董小武、戴灿、汪弋生、俞水华共同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周以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本院受理上诉人许志凤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周丽娟、张家港铁源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968.61元,公告费400元,由上诉人许志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上海伊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胡书来与被上诉人陈鸳连、原审被告上海华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伊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4699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46992号民事判决第五、六项;三、确认被上诉人陈鸳连对原审被告上海华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对上诉人胡书来在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的债权,其中第三项项下的逾期利息计算至2025年1月15日;四、原审被告上海伊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诉人胡书来在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向被上诉人陈鸳连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五、原审被告上海伊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诉人胡书来在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如有清偿,则被上诉人陈鸳连对原审被告上海华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债权金额作相应扣减。原审被告上海华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诉人胡书来在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如有清偿,则原审被告上海伊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陈鸳连所负债务作相应扣减;六、驳回被上诉人陈鸳连其余一审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2,249元,由上诉人胡书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本院受理上诉人宁波德中口腔医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登腾(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州德中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德中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东莞德中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78元,公告费400元,由上诉人宁波德中口腔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本院受理原告戴宇衍诉被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上海金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兆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祥逸置业有限公司、黄少荣、顾备军、俞燕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戴宇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1,8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戴宇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陆军、上海梓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玲花与被上诉人高春英及原审被告陆军、上海梓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民终19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4)沪0120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4)沪0120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三、陆军、上海梓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高春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玲花借款2,822,012元; 四、陆军、上海梓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高春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陈玲花截至2023年11月5日的利息40,732元以及以2,622,012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五、驳回陈玲花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2,1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由陈玲花负担943元,陆军负担36,655元(上海梓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在35,962元范围内与陆军共同负担,高春英在33,793元范围内与陆军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345元,由陈玲花负担195元,高春英负担30,15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汇信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永华、上海喜悦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上海喜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28590号民事判决;二、追加汪永华、上海喜悦实业有限公司为(2022)沪0115民初719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三、汪永华在未出资人民币500万元范围内对出(2022)沪0115民初719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海喜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海汇信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上海喜悦实业有限公司在上述判决第三项汪永华的责任范围内对出(2022)沪0115民初719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海喜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海汇信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与汪永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64元,公告费人民币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64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均由汪永华、上海喜悦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1.期内利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4年7月9日起计至2016年7月8日止。 2.逾期利息:(1)以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7月9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2)以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十、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冠狮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 1.期内利息: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4年9月25日起计至2016年9月24日止。 2.逾期利息:(1)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9月25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2)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十一、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冠狮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429,722.2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即:(1)以5,429,722.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自2018年3月15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5,429,722.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十二、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冠狮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 1.期内利息:以1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5年2月13日起计至2016年2月12日止。 2.逾期利息:(1)以1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2月13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2)以1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十三、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冠狮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即:(1)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自2018年3月15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十四、对上海冠狮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3,002,914元,由上海冠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38,868元,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64,0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本院受理上诉人中连商(广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国药(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帝岭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8元,由上诉人中连商(广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上诉人孙翔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美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汉市天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01元,由上诉人孙翔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本院受理上诉人上诉人陈新章、陈正华、沈刚与被上诉人盐城蓁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建雄、程继红、刘全仁、沈建均、孙桂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572号民事裁定书与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沈建均撤回上诉。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维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3)沪0120民初185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3)沪0120民初1852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上诉人陈正华、沈刚、被上诉人刘建雄、程继红、刘全仁、沈建均、孙桂霞对被上诉人盐城蓁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判决主文中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陈正华、沈刚、被上诉人刘建雄、程继红、刘全仁、沈建均、孙桂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盐城蓁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244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8,944元,由陈新章负担518元,盐城蓁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426元,陈正华、刘建雄、程继红、沈刚、刘全仁、沈建均、孙桂霞对于盐城蓁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28,426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70,288元,由陈新章负担1,000元,由陈正华负担28,244元,由沈刚负担28,244元,由盐城蓁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正华、刘建雄、程继红、沈刚、刘全仁、沈建均、孙桂霞共同负担12,800元。二审案件公告费300元,由盐城蓁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正华、刘建雄、程继红、沈刚、刘全仁、沈建均、孙桂霞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蒋泽宇与被上诉人翁溯、原审被告PLUTUS FINANCIAL COMPANY LIMITED(普鲁特斯金融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罗正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民终10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文和诉讼费负担为:“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317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317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蒋泽宇、PLUTUS FINANCIAL COMPANY LIMITED(普鲁特斯金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翁溯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4%,自2019年6月12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19,003元、公告费560元,由蒋泽宇、PLUTUS FINANCIAL COMPANY LIMITED(普鲁特斯金融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3元,由蒋泽宇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丕鹏与被申请人上海咕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仲裁被申请人青岛联宠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卓宠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希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民特6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文和申请费负担为:“驳回王丕鹏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王丕鹏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上诉人南京西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沿序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英百老汇公司(YING BROADWAY CORP)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民终17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87元,由上诉人南京西田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小华、被上诉人永丰余纸业(上海)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友、钟土生、原审第三人上海磐发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3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维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6民初1208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6民初12082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3,082元,由上诉人王小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潘勇因与被申请人胡钟文以及武汉汉鼎力天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公司)、胡海洋、茅斌甫、吴振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民再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45311号民事判决、本院(2019)沪01民终10613号民事裁定;二、准许胡钟文撤回起诉;三、准许潘勇撤回再审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计5,0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胡钟文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计5,000元,公告费280元,均由潘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冠狮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主文、诉讼费负担和上诉权告知)如下: 一、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冠狮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33,579,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即:(1)以233,579,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自2018年3月15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233,579,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冠狮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 1.期内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4年1月26日起计至2016年1月25日止。 2.逾期利息:(1)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26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2)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冠狮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 1.期内利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4年1月27日起计至2016年1月26日止。 2.逾期利息:(1)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27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2)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四、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冠狮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 1.期内利息:以4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4年2月27日起计至2016年2月26日止。 2.逾期利息:(1)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2月27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2)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五、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冠狮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 1.期内利息: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4年3月21日起计至2016年3月20日止。 2.逾期利息:(1)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3月2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2)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六、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冠狮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80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 1.期内利息:以3,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4年5月26日起计至2016年5月25日止。 2.逾期利息:(1)以3,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5月26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2)以3,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七、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冠狮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70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 1.期内利息:以5,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4年6月20日起计至2016年6月19日止。 2.逾期利息:(1)以5,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6月20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2)以5,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八、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冠狮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 1.期内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4年6月23日起计至2016年6月29日止。 2.逾期利息:(1)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6月30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2)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吴建亮: 本院受理上诉人潘雪华、吴玉芳、顾铭琪、吴建华、吴丹军与被上诉人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上海力卫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吴建亮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民终21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潘雪华、顾铭琪、吴建华、吴丹军、吴玉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俞保官、上海安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高春峰与被上诉人易元清、原审被告俞保官、原审第三人上海安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盖生、余晓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文和诉讼费负担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52元,由高春峰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上海珍蔓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江苏新星际华汽车有限公司、大本营房车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刘彦军、林海彬与被申请人上海珍蔓商贸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于怀棠、中矿星野供应链管理(宁波)有限公司(原名:浙江时尚铜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司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沪01民再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撤销本院(2023)沪01民终12931号民事判决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27667号民事判决;二、江苏新星际华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珍蔓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款项361万元;三、江苏新星际华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珍蔓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付;以36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付);四、大本营房车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刘彦军、林海彬对江苏新星际华汽车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所涉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驳回上海珍蔓商贸有限公司其余诉请。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9,3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114,352元,由上海珍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2,299元,江苏新星际华汽车有限公司、大本营房车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刘彦军、林海彬共同负担32,0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486元,由江苏新星际华汽车有限公司、大本营房车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刘彦军、林海彬共同负担29,928元,上海珍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9,55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上海蕤彧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吴志远、北京同仁堂京仁上海药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北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庐江旅店有限公司、上海何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上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民终17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4民初2676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吴志远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6元,均由吴志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本院审理的上诉人张国庆诉被上诉人岳红,原审第三人天津权健善行天下饮品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沪01民终21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上诉人张国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上海沛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吕有富与被申请人李月辉、上海沛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司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沪01民再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撤销本院(2023)沪01民终901号民事判决;二、维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6民初902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三、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6民初90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四、驳回李月辉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海沛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李月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众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娜、原审第三人上海槿禹宠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众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受理上诉人吕其军与被上诉人上海雯联机电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吕其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受理上诉人程继红、刘建雄、王桂金与被上诉人上海贤启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颂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正华、陈勇、袁伟、王文平、刘全仁、陈江、沈建均、孙桂霞、原审第三人沈刚、张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2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程继红、刘建雄、王桂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8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程继红、刘建雄、王桂金负担。二审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受理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卫华、何勇明、福州市长乐区金峰兀军办公用品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等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等送达(2025)沪01民终1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4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受理原告毕胜诉被告深圳安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锦腾置业有限公司、南通海门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中南锦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锦驰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公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锦虞置地有限公司、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贵阳锦腾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昱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景信置业有限公司、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筑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毕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83.52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毕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昆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轻资源进出口公司与被告昆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昆仑合众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解散被告昆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昆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张辉: 本院受理上诉人许以文与被上诉人方瑞勇、计海斌、艾玲慧,原审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民终21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990元,由上诉人许以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陆志诚: 本院受理上诉人陆伟华与被上诉人陆逸欣、周红英、原审被告陆志学、陆亚平、陆志诚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民终21555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要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66元,由陆伟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刘忠祥: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常财与被上诉人刘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2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533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5331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被上诉人刘忠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杨常财212,800元;四、驳回上诉人杨常财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032元,由上诉人杨常财负担1,921元,被上诉人刘忠祥负担4,111元,一审公告费400元,由被上诉人刘忠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92元,由被上诉人刘忠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张亚:本院受理潘金花、潘素霞、郭强、郭素英、张明彩、郭明诉郭华、张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2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受理上诉人朱海东、张凌竹与上诉人周洪宝、被上诉人钱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3元,由朱海东、张凌竹负担4,900元,由周洪宝负担29,60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受理上诉人杨常财与被上诉人刘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2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533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5331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被上诉人刘忠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杨常财212,800元;四、驳回上诉人杨常财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032元,由上诉人杨常财负担1,921元,被上诉人刘忠祥负担4,111元,一审公告费400元,由被上诉人刘忠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92元,由被上诉人刘忠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受理上诉人许以文与被上诉人方瑞勇、计海斌、艾玲慧及原审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民终21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990元,由上诉人许以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中本美华(NAKAMOTO MIKA)(澳大利亚):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王海宝、翟金美、王雨嘉与被申请人中本海陵(NAKAMOTO KAIRIN)及一审被告中本美华(NAKAMOTO MIKA)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民再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撤销本院(2023)沪01民终10978号民事判决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8618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中本海陵(NAKAMOTO KAIRIN)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8,8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6元,再审公告费340元,均由被申请人中本海陵(NAKAMOTO KAIRIN)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江苏顺邦投资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屿岩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赛龙、江苏顺邦投资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民初1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按原告上海屿岩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上海蕤彧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吴志远、北京同仁堂京仁上海药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北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庐江旅店有限公司、上海何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上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民终17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4民初2676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吴志远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6元,均由吴志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审理的上诉人朱佩华与被上诉人上海申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小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民终20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7元,由上诉人朱佩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院受理上诉人殷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新路达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好溪托育有限公司、好姑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殷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殷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志平与被上诉人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永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2024)沪01民终20454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民终20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67元,公告费人民币200元,均由上诉人李志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本院受理原告蔡奇伟、应菊香、应从来、张琬晨诉被告一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裘东方、被告三黄坚、被告四裘宜达、被告五俞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奇伟、应菊香、应从来、张琬晨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335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人民币5,33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二、被告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奇伟、应菊香、应从来、张琬晨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 三、被告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蔡奇伟、应菊香、应从来、张琬晨可以与被告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位于上海市梅陇路555号1-9层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裘东方、黄坚、裘宜达、俞建华对被告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裘东方、黄坚、裘宜达、俞建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承担责任的部分向被告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118.6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共计人民币325,418.64元,由被告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裘东方、黄坚、裘宜达、俞建华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裘东方、俞建华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黄坚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裘东方、俞建华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黄坚可在公告期满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毛浩亮、顾青、第三人上海亮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漆英诉被告毛浩亮、顾青,第三人上海亮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漆英撤回起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上海予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赵雅、阿拉山口知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郭受之、赵荣、刘歆诉被告上海予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5)沪01民初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本案按原告赵雅、阿拉山口知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郭受之、赵荣、刘歆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昆明锦腾置业有限公司、嘉兴中南锦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公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锦虞置地有限公司、贵阳锦腾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昱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毕胜诉被告深圳安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海湾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锦腾置业有限公司、南通海门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中南锦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锦驰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公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锦虞置地有限公司、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贵阳锦腾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昱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景信置业有限公司、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筑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毕胜就(2024)沪01民初192号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排除对青岛市开发区井冈山路157号南办公3105号房屋的强制执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公告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本院受理上诉人张美琪(VICTORIA CHANG)就(2024)沪0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2024)沪0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改判解除对上海市松江区洞坤路168弄塘和家园余景荣庭261号房屋的查封;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向法院递交答辩状的期限是自公告期满后的15日之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本院受理原告戴宇衍诉被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上海金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兆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祥逸置业有限公司、黄少荣、顾备军、俞燕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戴宇衍就(2024)沪0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戴宇衍上诉请求:撤销(2024)沪0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戴宇衍的原审诉讼请求,对上海市闵行区金光路801弄63号房屋不得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刊登在G124版的被上诉人为北京高诚金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公告中,其中“本案定于2025年5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应更正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