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沪籍买房人社保缴满一年卖房人却拒绝网签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23日
    中新上海网6月20日电 (朱瑞)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在签订纸质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后,还要在网上“签署”一份“翻版”买卖合同,才能完成过户,这个环节俗称“网签”。
    非沪籍购房人王先生与卖房人赵女士签订了纸质房屋买卖合同并网签,事后才得知王先生连续缴纳社保未满一年,属于限购对象,房屋过户因此遭“搁浅”。所幸王先生继续缴纳社保,在缴满一年获得购房资格之时,尚处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仅需要重新网签,即可完成过户。而此时赵女士却以重新“网签”属于另立买卖合同为由,不愿与王先生签约。王先生将赵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赵女士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纸质版房屋买卖合同。该案经过一、二审,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2年11月,在中介的促成下,王先生与赵女士签订了纸质《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约定赵女士将其所有的沪上一套房屋出售给王先生,双方应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纸质合同签订后,双方进行了网签。
    签约之后的交易流程都很顺利,没想到的是,2013年3月,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审税手续时,却被告知外地人购房需在网签之前在沪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补缴的不算。王先生虽然截至审税当天在沪缴纳社保已满一年,但网签时间是 2012年11月。而此前由于王先生没有“连续”缴纳社保,扣除补缴的几个月后,因尚未满一年时间而不具备购房资格。对此,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醒道,如果按2012年11月网签的合同,王先生尚不具备购房资格,但王先生在2013年3月已具备了购房资格,要进行过户,需要双方重新网签一份合同。
    不料,此时赵女士却表示之前已经与王先生签订了纸质合同并网签,现再进行网签,等于重新签订一份合同,而她现已不愿意与王先生签约,故拒绝重新网签。
    无奈之下,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赵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赵女士继续履行与王先生签订的纸质《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审判决认为,作为非沪籍购房者,王先生在2012年11月双方签订合同时,对自己不符合购房资格应是明知的,正是由于王先生自身的原因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王先生起诉要求赵女士重新网签一份合同,而该合同与之前双方签订的纸质房屋买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合同订立自由,赵女士有权利决定是否重新网签,现赵女士表示拒绝,无可厚非。一审据此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双方于2012年11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王先生在签订该合同时尚未缴足一年的社保,属于限购对象,但此不足以否定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该合同约定,双方应于2013年4月30日之前共同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然而在2013年3月之前,王先生按照规定缴满了一年的社保,已获得购房资格,仅需重新网签即可完成过户。从性质上来说,重新网签合同是行政登记的需要,买卖双方并不需要对所签合同的权利义务重新作出约定,而仅仅是在网络上登记一个新的签署日期。可见,王先生与赵女士重新网签并非另行协商签订一个新的买卖合同,而仅是履行双方已签订的纸质《房屋买卖合同》的一个环节,故赵女士有义务予以配合。二审据此改判赵女士继续履行与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配合王先生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
    摘自:2014—6—20 中国新闻网
    作者:朱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