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受理沪上首例民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进入司法程序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26日

6 26 ,我院依法裁定受理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依法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担任超日公司的管理人,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郝朝晖担任负责人。

本案是上海市首例民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被申请人超日公司 2010 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 002506 。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申请人毅华公司是超日公司的供货商之一,其此前以超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我院申请对超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超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且提交了就公司破产重整出具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大股东倪某就公司重整出具的意见等书面材料。

我院经依法查明,超日公司对毅华公司拖欠的货款已到期,且尚未归还;超日公司 2013 年年度审计报告和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分别显示,截至 2013 12 31 ,超日公司账面资产总计人民币 37 亿余元,负债合计为 42 亿余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5 亿余元;截至 2014 3 31 ,超日公司账面资产总计 35 亿余元,负债合计为 43 亿余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7 亿余元。

我院认为,超日公司的住所地属我院辖区,根据《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有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而毅华公司对超日公司享有债权,有权依法申请超日公司重整。超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重整的条件,故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在此之前,我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决定采用邀请竞争方式确定管理人。后经依法严格评审,我院就超日公司的管理人及其负责人作出前述决定。(上海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