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审结的一起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10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 年第 9 期刊登我院民五庭刘军华合议庭一审审结的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该案裁判因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综合考虑历史、现状、公平等各项因素,实现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平衡,最终明确了动画影片中的角色形象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且只有对该角色形象付出独创性贡献的公民才能成为作者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 年第 9 期刊登我院民五庭刘军华合议庭一审审结的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该案裁判因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综合考虑历史、现状、公平等各项因素,实现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平衡,最终明确了动画影片中的角色形象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且只有对该角色形象付出独创性贡献的公民才能成为作者。 1960 年至 1964 年,美影厂完成了动画影片《大闹天宫》,其间邀请张光宇参与美术设计。 2001 年,美影厂授予天行者公司《大闹天宫》影片在美国的独家放映权。 2008 年,美影厂发现天行者公司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孙悟空人物形象及改编的众多变形形象,并将孙悟空人物形象申请注册为商标授权许可给珠海市千致鞋业有限公司生产悟空牌童鞋。另,天行者公司、珠海悟空服饰有限公司、千致公司还通过媒体在各种展销会等大型活动中宣传、扩散孙悟空人物形象。上海九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系悟空童鞋的销售者,销售千致公司生产的悟空童鞋。对此,美影厂认为,以上各被告实施了共同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故诉请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等。我院经审理后认为,天行者公司、悟空公司、千致公司共同侵害了张光宇和美影厂享有的孙悟空人物形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和发行权;九履公司销售悟空童鞋,也侵害了其发行权。为此,我院依法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对美影厂享有的动画影片《大闹天宫》中孙悟空人物形象美术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侵害。一审宣判后,天行者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