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首次通过司法程序确认电子实时定位监管假释罪犯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24日
日前,我院首次将佩戴电子实时定位设备纳入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并在假释裁定书中对采取该方式监管假释对象予以确认

日前,我院首次将佩戴电子实时定位设备纳入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并在假释裁定书中对采取该方式监管假释对象予以确认。我院审监庭法官对罪犯胡某宣读假释裁定书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即在胡某脚腕处安装了内含 GPS 芯片和 SIM 卡的电子实时定位设备,藉此在此后 6 月中对胡某实时监管。这是全国法院中首次通过司法程序对假释罪犯实施电子实时定位监管予以明确,为促进假释罪犯改造、提升社区矫正管理效能提供了支撑。为规范操作,我院还与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联合制定《关于对假释罪犯实施电子实时定位的试行办法》,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原犯罪系暴力犯罪、性犯罪、涉毒品犯罪,或者经评估需要加强监管的拟假释对象。二是明确提议主体。佩戴建议原则上由社区矫正机构经评估后提出,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主动征询矫正机构意见。三是明确告知和询问程序。法官应在开庭审理或提讯拟假释对象时,告知其电子实时定位监管相关要求及法律后果,并询问其是否愿意接受电子实时定位监管,该意愿纳入是否裁定假释的考量范围。 四是明确裁定表述方式。裁定书应记载佩戴提议者意见、假释对象意愿以及法院采信的意见和理由,并在裁定书尾部载明佩戴期间。五是明确佩戴时间节点。假释裁定宣布当日 , 社区矫正机构应派员到罪犯所在监狱,并在裁定宣布后为罪犯佩戴电子实时定位设备,确保监狱服刑和社区矫正无缝衔接。六是明确违规法律后果。假释罪犯如有擅自摘除、破坏设备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法院可根据社区矫正机提供的证据材料,裁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剩余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