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采取五项举措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06日
近两年来,我院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采取五项举措全面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取得良好效果

近两年来,我院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采取五项举措全面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取得良好效果。主要做法有:一是完善封存规定的细则。严格执行市高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规定》,确定封存的范围、程序以及具体要求,明确启封的条件和程序,使审判部门、档案管理部门都有章可循,环环相扣,在档案管理流程上实现无缝衔接。二是严把封存档案关口。刻制“犯罪记录封存章”,在符合条件的文书及卷宗封面上加盖此章,并在备考表中设置一栏,由案件承办法官注明启封须经法官签名同意的注释等。三是涉少档案专门管理。对“少”字号刑事案卷进行专门化管理,案卷归档时由档案部门专人对口检查,按特殊要求进行案卷封存,并归入专设库箱保存。此外,在审判管理系统中制定犯罪记录封存程序,设置相关密码和权限,防止电子卷宗的外泄。四是严设查询档案程序。对需要查询犯罪记录的规定严格的审批程序,查询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封存决定的机关申请,列明查明单位、查询对象、查询理由和依据等相关内容,我院依法进行审核,并由主管领导审批,作出是否同意查询的意见。五是封存关口依法前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依法公开审理或宣判,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主动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