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审理的一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15年06月02日
日前,我院审理的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日前,我院审理的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该案通过进一步明确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加以限定,有利于防止权利滥用,鼓励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促进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精雕公司为精雕雕刻软件“ JDPaint ”的登记原始取得人,奈公司为奈数控系统“ Ncstudio ”的登记原始取得人。奈公司在网站宣称:奈公司推出的 Ncstudio 机控制系统支持精雕各种版本 Eng 文件,该功能是针对用户对精雕 JDPaint 软件的酷爱而研发的。精雕公司的 JDPaint 软件输出的 Eng 文件是数据文件,采用 Eng 格式,奈公司的 Ncstudio 软件能够读取 JDPaint 软件输出的 Eng 文件,即 Ncstudio 软件与 JDPaint 软件所输出的 Eng 文件兼容。精雕公司认为,奈公司非法破译 Eng 格式的加密措施,开发、销售能够读取 Eng 格式数据文件的数控系统,构成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故诉请判令奈公司立即停止支持精雕 JDPaint 各种版本输出 Eng 格式的数控系统的开发、销售及其他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我院审理后认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捆绑销售软件与机器,将软件运行的输出数据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限制其他竞争者的机器读取该文件格式数据,并将其在软件上的竞争优势扩展到机器的,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当事人研发软件读取特定文件格式数据,不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遂判决驳回精雕公司诉请。一审宣判后,精雕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