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专业化路径保障审判权公正高效行使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01日
    审判权的公正高效行使,离不开人民法院走司法专业化路径。当前,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着“四个不适应”,而问题的存在与人民法院司法专业化程度亟待进一步提高密切相关。

    一、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四个不适应”

    (一)传统审判模式与新的审判理念之间不适应。首先,合议庭工作模式与审判效率之间的矛盾。专业化的审判理念、模式要求合议庭法官都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但是现实中合议庭“合而不议”、“陪而不审”、“形合实独”的现象依然存在,合议庭除审判长、承办法官外,其他成员如参审法官或者陪审员参与度不足,影响了合议庭在保障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方面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其次,传统审书搭配与今后“审助书”搭配之间的矛盾。在“审助书”新的审判团队构成中,法官助理职责定位和实际运行的机制至关重要,如何在新的审判模式下形成工作合力、避免成员之间的责任推诿是需要加以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日益紧张的审判资源与司法诉求急遽提升之间不适应。审判资源的有限性还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加的司法诉求。主要表现在:一是案多人少与司法资源分配不科学之间的矛盾。当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将成倍增加,案多人少现象突出。二是庭审时间压缩所引起的审判效率与审判质量之间的矛盾。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后,办案方式将从以阅卷为主向以庭审为主转变。由于我国案多人少所形成的庭审流水线工作方式,必然会压缩庭审时间,导致庭审过程粗放化。

    (三)审判的同质化与专业性的内在要求之间不适应。在案多人少矛盾凸显的条件下,人民法院采取随机分案的方式来保障司法公平,但这种未考虑案件难易程度的审判同质化的分案方式与审判专业化的内在要求之间产生矛盾,造成:有些案件办案质量有待提高;有些案件审判效果不佳,信访投诉量上升;容易产生适法不统一。

    (四)审者独立裁判与审判质量之间不适应。审者裁判就是让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裁判案件,法官有权依照法律审理案件、裁决案件,不受不当干扰或干涉,法官在单独的个案面前享有充分的审判权。在内部,人民法院在案件审批签发、案件请示汇报上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行政化,导致责任混同、泛化,甚至形成对院庭长疑难案件质量把关的路径依赖。改革后,院庭长不再签发未参与审判案件的裁判文书,如何在院庭长行政化角色淡化的大背景下保证审判质量,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二、破解“四个不适应”的司法专业化路径

    破解上述“四个不适应”,必须依赖与采用司法专业化的路径与方式。笔者有以下四点设想供商榷:

    (一)以专业化的优质审判资源确保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一是依靠资深法官群体发挥作用,让院庭长回归审判本位。如一些法院推行审判团队改革,突出审判长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审判长对所带领团队审理的案件全面负责,普通法官有简单案件办案权,但无裁判文书签发权。又如有的法院力推资深法官主审重大疑难敏感案件制度。以一线审判资历和经验作为重要衡量标准,将具备一定法学理论素养,具有较强庭审驾驭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在审判业务岗位工作若干年的法官列为资深法官。资深法官审理社会影响较大、公众普遍关心、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二是依靠对年轻法官的培养造就。从两个方面充分发挥资深法官的作用,既让他们审理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又让他们对年轻法官帮传带教,让年轻法官更快地成长,如上海推行的青年法官导师制,由资深法官对青年法官进行业务辅导,传授审判经验和司法技巧,就是很好的工作机制。

    (二)以专业化的庭审程序维护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首先,在一审案件中,采取集中审理主义,将庭审划分为审前程序和正式庭审程序,审前程序主要围绕争点整理、疑点排除、证据整理开展,正式庭审程序即言辞辩论阶段,只有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真正明确了争点之后才能进入该阶段进行实质性审查。改革后,法官助理的配备能够支撑庭审方式的变革,由法官助理主持庭前程序,能够压缩开庭时间,提高庭审效率,减少法官的工作量。其次,庭审中心主义的贯彻应在一、二审阶段区分对待:一审案件主要是事实审;二审主要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而非针对全案事实的审理。再次,进一步实现繁简分流,确保较为复杂案件充分的庭审时间,形成不同案件审理时间的差别化。应在法院内部进行繁简分流,可以借鉴国外做法,设立简易法庭,尽可能将更多的小额诉讼和简单案件由简易法庭进行高效审理。同时进一步发挥人民法庭的作用,将大部分相对简单的案件尽可能在法庭内快速审理。

    (三)以专业化的办案模式促进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首先,理顺主审法官、承办法官和参审法官之间的关系,真正实现合议庭集体负责制。构建行之有效的合议庭内部权力运行机制,认识到合议庭作为法定审判组织对案件审理共同负责的法律属性,解决好“还权于合议庭”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加强合议庭成员在审判长(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分工配合,完善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和裁判等各个审理环节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又明确其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其次,要理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的关系,构建良性运作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新型工作团队。

    具体包括:一是明确法官助理的定位。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安排下开展工作,法官对案件结果负责,法官助理对法官负责,法官助理的业绩主要靠法官来评价。二是准确界定法官助理的职责权限和配置人数。应根据法官助理的能力和等级,合理安排审判辅助性事务工作。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后备军和主要来源,从为法官助理今后预留上升通道考虑,法官助理与法官的配比适宜1∶1。三是建立法官助理的考评机制,促进法官助理积极履行法律职责。四是要理顺审判组织与审判咨询机构的关系。审判长联席会议作为提供咨询性建议的重要平台,在新类型、疑难、复杂、适法分歧较大的案件中为法官提供智力支持;建立疑难案件研究小组制度,由分管副院长牵头,按专业划分,跨庭研究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跨条线组织资深法官为重大案件和法律适用统一提供咨询意见。

    (四)以专业化的审判管理模式保障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针对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改进质量评估指标设置,修改不合理的司法统计口径,推出指标的合理运行区间,增加供审判管理参考的管理性指标。再次,要更加注重依靠流程管理、节点管理、信息化办案系统把审判权运行规范起来,进一步完善办案责任制,建设案件质量保证体系,使审判权在严密的制度和严格的标准指引下规范有序运行。最后,要优化院庭长的审判和监督。改革后,院庭长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履行审判职责上,既要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更要通过主持主审法官联席会议以及其他法官咨询会议切实推进法律统一适用。

    摘自:2015—4—1 《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