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审理的一件商品房预售合同、按揭贷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荣获“第二届全国青年法官案例评选活动”特等奖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30日
日前,由我院立案庭方方合议庭审理、金绍奇法官主审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与肖树生、陈晓玲、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按揭贷款合同纠纷上诉案,荣获“‘促公正•法官梦’第二届全国青年法官案例评选活动”特等奖

日前,由我院立案庭方合议庭审理、金绍奇法官主审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与肖树生、陈晓玲、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按揭贷款合同纠纷上诉案,荣获“‘促公正·法官梦’第二届全国青年法官案例评选活动”特等奖。该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诉与按揭贷款合同之诉合并审理时,各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果与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果的统一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肖树生、陈晓玲与博锦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作为借款人与上海银行青浦支行、博锦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因博锦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房,肖树生等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博锦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首付及已付房款,并向上海银行青浦支行返还尚余贷款本息。原审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遂支持肖树生等的诉讼请求,判令博锦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上海银行青浦支行偿还剩余的贷款。上海银行青浦支行就其原审中的诉讼地位及按揭贷款合同解除的后果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我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该案非系上海银行青浦支行主动申请参加单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之诉的情形,且其作为原审被告参加诉讼,针对肖树生等的诉讼请求,亦并未丧失抗辩及提出反诉的权利和机会,程序上已获相当保障;其次,在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系开发商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时,购房人向银行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最终亦应由开发商承担。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可由贷款的实际收取方即开发商直接将购房贷款返还银行,并直接向银行承担购房人应承担的责任。据此,我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