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银思奇公司因与鑫源达公司产生买卖合同纠纷,被仲裁委仲裁要求支付对方人民币14万余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同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仲裁生效后,银思奇公司及黄某拒不履行义务,在对方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耍尽花招,百般阻挠法院执行。
针对此情况,执行法官见招拆招,最终使该公司不得不全额将已拖欠两年的欠款以及执行费付清。
安徽鑫源达公司因与深圳银思奇公司在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因银思奇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2012年12月24日,鑫源达公司以银思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某为被申请人向深圳仲裁委申请仲裁。深圳仲裁委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银思奇公司支付鑫源达公司人民币148640元,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裁决。但裁决生效后,银思奇公司、黄某一直不履行付款义务。为此,鑫源达公司于2013年8月1日向上海一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张国明多次电话联系银思奇公司及黄某均无人接听。8月19日,张国明法官带领书记员驱车前往黄某名下的一处房屋所在地,经向当地居委会及物业公司了解,该房屋长期呈空关状态。张国明法官便在房屋上张贴了查封公告,同时在公告上说明被执行人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接下来将评估拍卖查封房产以清偿债务。
在房屋被法院查封后不久,黄某终于主动现身。为达到拖延执行时间的目的,他穷尽所有能想到的法律程序。先是向上海一中院提出申请,以其已向深圳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受理为由,请求中止执行。在案件于2013年9月29日依法被裁定中止执行后,银思奇公司又以深圳中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为理由,主张上海一中院对其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深圳中院审理。法官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黄某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上海,遂驳回了银思奇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银思奇公司继而又以同样理由向上海高院申请复议,再度被高院驳回。见提起管辖权异议这招未能奏效,黄某又生一计,以其与鑫源达公司之间无仲裁协议为由,向上海一中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但因申请理由与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相同,也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张法官,我是黄某的代理人,我的当事人愿意全额支付鑫源达公司的欠款,也希望法院不要拍卖黄某的房屋,”电话里黄某的代理人语气显然有些急迫。“只要你们能在房屋正式拍卖之前将欠款还清,法院可以停止拍卖。”张国明法官回复。
2015年3月25日,深圳中院裁定宣告银思奇公司破产,清算财产严重资不抵债。上海一中院遂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并依法启动对已查封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看到法院动真格,再不偿还这14余万元的欠款其价值数百万元的房产将被法院依法拍卖,黄某“技穷”之下只能委托代理人打电话给法官表示愿意全额支付欠款,希望法院不要拍卖其房屋。在法官向其解释了有关房屋拍卖的流程及停止条件后,黄某终于在同年7月15日,将欠款及执行费共计15万余元全额支付到上海一中院。至此,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摘自:2015—12—11 《上海法治报》
作者:刘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