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审理的两件环保行政案件入选最高法院环保行政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2日
近日,我院二审审结的“晋海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及我院一审市高院二审维持的“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行政决定案”入选最高法院公布的第二批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一中院二审审结的“晋海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及一中院一审市高院二审维持的“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行政决定案”入选最高法院公布的第二批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典型案例。晋海公司案由婷婷担任审判长,刘智敏、宁博(主审)担任合议庭成员。该案明确,产生废弃物的企业依法负有妥善收集、运输废弃物的义务。该案中,晋海公司将其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出售给案外人岳某,后岳某将无价值的废弃物倾倒,奉贤城管局为此对晋海公司处以罚款。晋海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奉贤法院一审认为,晋海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企业收运处置废弃物的相关规定,被诉处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晋海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中院二审进一步指出,根据上述规定,晋海公司依法负有妥善收运废弃物的法定义务。该公司擅自将废弃物交由无收运处置资质的岳某,虽转移了废弃物的所有权,但并未依法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岳某随意丢弃废弃物导致污染的行为后果理应由晋海公司承担,遂判决驳回晋海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勤辉公司案由周瑶华担任审判长,刘智敏(主审)、黄秀佩(人民陪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该案明确,在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可能污染水源保护区水体的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关闭。该案中,作为混凝土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的勤辉公司在成立后,其住所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被划入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奉贤区政府以该公司在水源保护区内生产排放污染物为由,作出责令该公司关闭的决定。勤辉公司不服,诉至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勤辉公司从事的利用混凝土搅拌站生产、加工、销售混凝土的建设项目具有排放污染物的特征,属于《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在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建成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被诉责令关闭决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市高院二审维持了一中院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