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审理的两件知产案件分别入选2015 年中国法院 10 大知产案件、 50 件典型知产案例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8日
近日,我院一审审理的“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入选最高法院公布的 2015 年中国法院 10 大知识产权案件;“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诉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

近日,我院一审审理的“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入选最高法院公布的 2015 年中国法院 10 大知识产权案件;“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诉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最高法院公布的 2015 年中国法院 50 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毕加索”案由唐震担任审判长,胡瑜(主审)、陈炳良(人民陪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该案明确,在先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非善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该案中,艺想公司在明知毕加索公司先与帕弗洛公司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又与毕加索公司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帕弗洛公司将毕加索公司和艺想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无效,并赔偿经济损失 100 万元。我院一审认为,由于无充分证据证明艺想公司有加害帕弗洛公司的主观恶意,后一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同时指出,由于在先独占许可使用权一直存续,毕加索公司不能对涉案商标使用权进行处分。市高院二审维持原判。“维多利亚的秘密”案由唐震担任审判长,陈瑶瑶(主审)、耿晓光(人民陪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该案明确,合法取得销售商品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销售过程中对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但若超出指示性使用范围,足以产生标识服务来源效果的,则构成对服务商标的侵权。该案中,原告维秘公司将“ VICTORIA\\'S SECRET ”和“维多利亚的秘密”两个标识同时注册为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被告麦司公司销售标有涉案商标的商品,并在其店铺大门招牌、店内墙面、货柜、收银台、员工胸牌、 VIP 卡等处使用涉案商标,还进行全国招商加盟宣传,自称中国维秘总行销公司维秘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麦司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我院一审认为,麦司公司对于涉案商标的使用已超出指示其销售的商品所必需使用的范围,且使用标识时并未附加其他标识以区分服务来源,相反还积极对外虚假宣传,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销售服务系维公司提供或者与其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构成对涉案服务商标的侵犯。故判决麦司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维秘公司 50 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市高院二审维持原判。该两件案件亦同时入选上海法院 2015 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以及上海市 2015 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