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依法审结了一件涉国内知名游戏服务商委托维权许可纠纷的新类型案件,该案系全市首例网络游戏著作权维权私方许可纠纷。 2014 年 3 月,甲网络科技公司作为被许可人与许可人乙信息技术公司签订《维权许可协议》,载明甲公司获得在大陆地区对侵犯网络游戏《热血传奇》著作权维权的唯一许可,即如作品相关著作权被第三方侵权,甲公司有权通知侵权人,并获得许可采取包括发出警告函、举报、起诉、刑事报案、索赔等措施,由此获得的全部清算收益扣除许可费后由甲公司全部享有。甲公司需向乙公司支付版权许可费
1.25 亿元。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了首期许可费 6000 万元。后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约向侵权人收取版权许可费,致其在协议履行中无法获得任何收益,遂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并判令乙公司返还
6000 万元许可费,赔偿相应可得利益损失。乙公司提起反诉,认为甲公司未按期支付二期许可费存在违约,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我院审理认为,乙公司收取许可费是基于侵权人应向著作权权利人进行经济赔偿,而非以收取许可费的形式许可他人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信托法》禁止的是“专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维权许可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甲公司在签订和履行系争协议时应对可能的商业风险有充分的认知,在无证据证明乙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对因未能正确评估自身履约能力造成的损失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故我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请。乙公司未证明甲公司拖延未付造成其损失,故对其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该案的审理厘清了著作权维权许可效力与以诉讼或讨债设立信托的界限,对受托人的履约能力及风险承担作出了合理评估,对类案审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