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实施减刑、假释工作新规 三方面确保案件审理质效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18日

日前,我院正式实施新版《审理刑罚变更案件规范流程》。该《规程》是在 2010 年我院《减刑假释工作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共计 22 条,全面覆盖了减刑、假释案件各阶段的审判活动。《规程》主要从三方面保障案件审理质效:一是督促审判公开,提升审理活动透明度。《规程》要求,在签收案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在罪犯服刑场所,我院因特网,全国法院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信息网等平台进行公示。对法定“三类”罪犯等六种情形的案件,明确百分百开庭审理,且开庭信息提前三日在罪犯服刑场所张贴公告。对远程开庭的案件,可邀请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公开开庭的“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二是理顺职权关系,发挥合议庭评议功能。《规程》明确,分管庭长及审判长应动态掌握合议庭对当月案件的审理进度。合议庭评议后对罪犯原为处级以上干部、有重大社会影响、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不同意对罪犯减刑、假释等案件,应在结案表外单独制作评议笔录。《规程》同时还对需要提交审联会讨论、向高院请示报备等案件类型及审核流程进行了明确。三是找准工作短板,加强庭审实质化和文书说理化。《规程》明确在开庭案件中引入证人机制,进一步凸显庭审功能。《规程》还明确,对不同意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案件,应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对变更执行机关建议减刑幅度或需向高院报备、请示的案件等,应加强文书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