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出台立审执兼顾工作新规 加大破解“执行难”工作力度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7日

9 26 日,我院出台《关于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兼顾工作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推进破解“执行难”工作。《规定》共 40 条,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立足已有经验,满足实践发展需求。《规定》是在 2009 9 月我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兼顾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删除了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的相关条款,并根据我院审执工作实际需求,增加了一些实用性条款,如点对点查控财产的衔接、电子送达、静态证据调查和恢复执行的规范、审执人员工作失职的责任追究等。二是细化操作规则,注重裁判可执行性。《规定》从确保裁判可执行角度出发,细化各项操作规则。如就裁判文书主文内容作出细化规定、明确调解中法官的相关告知义务、要求将刑事判决财产部分执行时财产内容清单化等。三是明晰职责分工,加强联动协调。《规定》对立、审、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予以明确,确保各部门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协调联动、互相配合。如在刑事被告人亲属为其代缴财产刑等款项时,规定立案庭、审判庭和办公室要相互配合,做好联络、信息输入和收款等工作;针对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不同情况,明确由不同审判庭处理等。四是优化管理系统,强化信息化支撑。为更好地实现立审执兼顾,我院还根据《规定》要求对审判、执行管理系统进行相应调整,如在系统中设置静态证据调查审批及反馈的电子流程;将系统中刑事判决财产部分执行中的“移送执行书”变更为“移送执行表”;作为规范恢复执行案件的配套措施,在管理系统中单设恢复执行案件模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