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一中院审结一起代位权纠纷案
近日,上海市一中院收到当事人赵先生送来的锦旗,单珏合议庭因妥善审理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使得赵先生结束了长达八年的追债之路,近200万欠款全部得到受偿。
赵先生于2009年前为昆山正析公司施工,昆山正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为寻回剩余钱款,赵先生踏上艰难的追债路。2011年,法院判决昆山正析公司应支付赵先生工程款157万余元,但执行时却发现,公司账上仅剩29万余元。
赵先生查到这家公司对包括正析上海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有支付行为,于是向当地法院请求追加三家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承受昆山正析公司财产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历经执行追加、撤销追加、复议等程序,赵先生的请求终未被当地法院支持。
之后,赵先生奔赴上海查证,发现正析上海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审计报告上显示,其对昆山正析公司负有到期债务3.2亿余元,遂请求法院判令正析上海公司代为支付钱款款项共计197万余元。正析上海公司否认3.2亿余元债务款的存在。
一审法院认为,昆山正析公司对正析上海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之事实仅有赵先生提供的正析上海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审计报告为证,但因协和上海公司否认审计数据的真实性,负有继续举证之责任的赵先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法院不能支持赵先生要求行使代位的诉讼请求。
赵先生不服,向上海市一中法提起诉讼。一中院单珏合议庭二审认定,2009年-2012年四个年度审计报告均显示两家公司存在上述债权债务,具有公信力。正析上海公司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委托方且直接掌握相关财务账册及企业往来资料,仅消极否认该些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却未提供足以支撑其主张的证据,所以应对其举证不力承担责任。赵先生基于代位权向正析上海公司主张债权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据此,上海市一中院二审作出改判,判令正析上海公司代为支付赵先生案款本息共计197万余元。
(文中所提公司为化名)
摘自:2017-1-18《上海法治报》
作者:金豪 李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