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一审依法审结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入选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22日

  日前,我院民二庭一审依法审结的“付金华诉吕秋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 2017 年第 2 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该案由民二庭周峰担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叶兰、陈荣祥(人民陪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该案明确了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对方主张履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房屋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付金华(女)与刘剑锋(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两套系争房屋,其中一套产权登记在刘剑锋名下,一套产权共同登记在二人名下。 2007 年,付、刘二人协议离婚,约定系争房屋均归付金华,但一直未变更产权登记。后因刘剑锋对吕秋白负有债务,系争房屋被法院执行查封。付金华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系争房屋所有权属其所有,并要求解除对系争房屋的司法查封、停止执行。我院经审理认为,系争房屋是付、刘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系争房屋产权均归付金华所有,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刘剑锋作为系争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在其对外尚存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吕秋白要求对刘剑锋名下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付金华依据离婚协议对系争房屋产权的约定而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我院依法判决驳回付金华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并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