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审结胡萍与上海兰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案件,经多次听证程序依法查明实际借款关系后裁定再审,最终促成纠纷化解。
2015 年,兰度公司起诉称胡萍向其借款五万余元未还,并提交备注为“借款”的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原审法院依法判决胡萍向兰度公司偿还借款。事后,胡萍提交兰度公司与案外人徐苗的借条作为新证据,以实际借款人为案外人徐苗为由向我院申请再审。因兰度公司坚决否认借条的真实性,我院三次组织涉案当事人听证,兰度公司最终承认借条的存在。结合听证查明的事实,我院认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遂依法作出再审裁定,我院再审审理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经原审法院调解,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