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新政实施后签订居间合同 我院二审依法改判买方限购无权要求卖方返还定金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13日

 近日,我院依法审结张某与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改判认定限购新政实施后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买方限购无权要求卖方返还定金。2016 3 26 日,张某就购买林某名下房屋与其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张某当日向林某支付 20 万元定金。后张某表示不确定自己是否属于 2016 3 25 日上海限购新政规定的限购对象,要求在签订网签合同时增加免责条款,双方协商不成,上述居间合同解除。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返还 20 万元定金本息。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是否属于限购对象存在不确定因素,合同解除系双方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故判决林某返还张某定金 20 万元。林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我院。我院二审认为,基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火爆行情,各地政府频频出台房市调控政策,故购房者对当下的限购政策应有清楚的认识和把握。上述居间合同签订日期晚于限购新政实施之日,故张某理应对自己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比照新政予以审慎核查,如不确定自己是否具备购房资格,也应在签订居间合同前与卖方充分协商并作出相应约定。张某未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即与林某签约,对居间合同解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院遂依法改判驳回张某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