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经纪协议明确约定收入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07日
一网络科技公司采纳司法建议规范经营
 
  记者昨天从上海一中法院获悉,近日,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回复上海市一中法院司法建议,表示将进一步规范公司经营,严格在法律框架内开展业务,为网络主播提供安全合法的平台,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
  今年2月,上海市一中法院审理了本市首例网络主播要求确认与经纪公司劳动关系案。网红主播阿娇于2016年1月与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签订《主播经纪协议》,由该公司安排其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主播。协议对阿娇工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权利归属、合作费用、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三个月后,阿娇退出公司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并向一审法院申请要求确认双方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但未被一审法院支持,遂上诉。
  上海市一中法院二审以《主播经纪协议》并非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为由,对阿娇的诉请不予支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王剑平合议庭发现网络主播的部分基本权益需要得到保护,于是在深入研究网络主播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向该公司出具司法建议书:一、按照公司法规定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规范开展公司业务;二、与网络主播明确收入、合理量化直播时间、主动预见直播工作潜在风险,保障网络主播的基本权益;三、深挖资源,强化监管,输出优质内容,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对司法建议高度重视,并组织了股东会议、学习会议以及普法讲座等相应活动。日前,该公司复函表示,将提高经营资质、变更经营范围。规范开展业务,为各类网络主播提供安全合法的经营平台;修改协议内容、保障基本权益。修改后的主播经纪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收入及其发放情况,并将积极与网络主播约定固定休息时间、为其投保人身意外险。以身作则、加强自律。开展全面自查,清理违法违规内容;推动建立行业统一黑名单,惩罚和激励并举,以此引导主播守规矩,推动建设一个健康向上的行业。
 
  摘自:2017-6-7《上海法治报》 
  作者:金豪 李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