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不执行 结果犯了拒执罪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20日
  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上诉案,二审维持一审关于庞某拒执罪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的判决。
  庞某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庞某的房地产公司与一家投资公司因合同纠纷闹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投资公司本金及利息5000余万元,若到期未履行判决则将房地产公司名下的两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
  判决生效后,庞某迟迟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先后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查封涉案房产,以督促庞某尽快履行判决。然而,庞某对此“视而不见”,仍不支付投资公司钱款。
  法院于是启动了涉案房产拍卖程序。未曾想,庞某逃避执行,悄悄将涉案房产转租给他人开设浴场。
  面对庞某妨碍执行的行为,法院先后两次对庞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但庞某在司法拘留后仍继续推脱责任,拒不配合。检察机关以庞某涉嫌拒执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中对涉案房产进行强制现场迁出,并交付给投资公司。综合考虑庞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一审法院判决庞某犯拒执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庞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庞某辩称自己将涉案房产出租,只是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麻烦,但出租行为提供了就业,未给投资公司造成损失。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庞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自觉执行,且将涉案房产出租他人,这一行为给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了障碍,已严重妨碍司法秩序并妨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执罪。原审法院对庞某的定性正确,量刑恰当,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2018-7-20《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姚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