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执行裁判庭撤销相关离婚调解协议
名下系争房屋被法院保全查封后,产权人康某和配偶黄某在其他法院达成离婚调解,将房产所有权转给了黄某。而之后通过司法拍卖合法取得系争房屋的密先生,则面临物权变动的风险。密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相关离婚调解协议,被驳回。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二审改判: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相关离婚调解协议。
“恶意离婚诉讼”处分房产?
2013年2月,甲法院保全查封了康某名下的系争房屋,查封期限从2013年2月22日至2015年2月21日。2013年9月,乙法院就黄某与康某的离婚纠纷案作出民事调解,调解书第二项载明,系争房屋归黄某所有。在本案庭审中,康某告知乙法院:系争房屋己被甲法院保全查封。
2013年10月,甲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康某名下的系争房屋,以清偿债务。此时黄某持离婚案民事调解书,向甲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但甲法院认为,康某与黄某解除夫妻关系并变更房屋产权人的行为,发生在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后,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后黄某申请复议,也于2014年3月被裁定驳回。
2014年9月,密某通过司法拍卖竞拍得系争房屋。直到2015年4月,甲法院执行法官对系争房屋清场,此时密某才知道,黄某与康某的离婚诉讼中,协议将系争房屋归黄某所有。
2015年8月,密某在乙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认为康某、黄某明知系争房屋已被甲法院司法查封,却通过恶意离婚诉讼处分房产;乙法院离婚案民事调解书中,对已查封的系争房屋的处分,损害了自己对系争房屋的物权,请求乙法院依法撤销相关民事调解书中的内容。但2016年9月,乙法院判决驳回了密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密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认为,当事人在处分其民事权益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己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康某、黄某明知系争房屋已被甲法院查封,仍在离婚诉讼时,协议予以分割;乙法院在审理康某、黄某离婚诉讼纠纷一案中,明知系争房屋己被甲法院保全查封,仍以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予以确认,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而密某通过甲法院司法拍卖,竞拍取得系争房屋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同时,乙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也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损害了密某对系争房屋享有的排他权利。于是,上海一中院改判撤销了一审判决及乙法院民事调解书第二项。
记者从上海一中院获悉,两年来,上海一中院执行裁判庭对外提供执行救济,对内实施执行监督,在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同时,打击处理执行当事人逃避、规避执行的行为。
据了解,自上海一中院执行裁判庭成立至2018年6月底,共审结各类案件623件,且呈上升趋势。其中,执行复议、涉执行诉讼和执行异议三类案件占绝大多数,合计占比高达86.59%。从结案方式看,执行异议案件中,异议支持率达21.82%,异议撤回率为20%;执行复议案件中,改发率为8.71%,撤回率为9.54%;民事二审案件中,调解撤诉率为20.11%,改发率为15.22%。
摘自:2018-8-31《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