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当铺”借款未还 违约金年利率超100%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04日
法院:年利率超出24%部分不予执行

  本报讯 借款人徐某向典当行借款90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了超过100%的违约金年利率。合同约定的1年期限过后,公证处出具了执行证书,处分徐某名下财产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等各项费用。徐某的异议申请被执行法院驳回后,上诉至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一中院执行裁判庭认为,由于典当公司并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因此这笔借款应适用于最高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即关于利息、违约金之和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应当不予执行。
  2012年9月,某典当行与徐某等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9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3年8月31日,并约定综合费率等。之后双方前往某公证处申请公证。2012年9月,公证处对这份《借款合同》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13年9月,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处分徐某名下财产,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公证费等。之后,某典当行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6年9月,徐某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这份公证债权文书。但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徐某的异议申请。徐某不服,向上海一中院申请复议。
  上海一中院认为,经审查,《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月利率为0.5%(年利率为6%),违约金日利率为0.3%(年利率为109.5%),该两项费用合计的年利率已超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上限(24%)。因此,本案执行证书关于利息、违约金之和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应当不予执行。对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综合费用,因这些费用是基于典当法律关系产生的费用,而双方对典当关系并未予以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对于执行证书中关于综合费的部分,应当不予执行。
 
  摘自:2018-9-4《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