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人不淑QQ钱包绑定信用卡被盗刷

发布时间: 2018年12月26日
是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
 
  “QQ钱包”等电子支付账户方便快捷,但也有遭盗用的风险。另外由于电子账户往往绑定信用卡,因此在法律适用上,也容易在盗窃和信用卡诈骗之间存疑。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结了一起盗用电子支付账户及其关联银行卡的案件,二审改判认定被告人卫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猜配密码盗用QQ钱包绑定的信用卡
 
  卫某与前同事小孙曾共用过一个QQ号。一天,卫某发现该号上的QQ钱包绑定了小孙的一张信用卡,通过回忆两人一起玩游戏时小孙使用的游戏账号密码,卫某成功猜配出QQ钱包支付密码。于是,自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卫某在小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绑定的信用卡,通过QQ钱包等支付方式多次进行手机充值、网购等日常消费,消费金额共计7700余元。
  2018年5月,因涉嫌犯盗窃罪,卫某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卫某违反国家金融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这一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经济损失未挽回,综合卫某具有坦白等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判处卫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卫某退赔小孙经济损失7700元。
 
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 二审改判认定构成盗窃罪
 
  卫某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卫某提出,一审法院遗漏了自己亲属在一审期间代为退赔赃款的事实,导致原判量刑过重。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卫某亲属确实已代为退赔赃款,并取得了小孙的谅解,属于可予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上海一中院认为,一审对本案定性不当,本案并非信用卡诈骗而属于盗窃。认定卫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应从行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和有无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等关键点予以区分。
  本案中,卫某猜配QQ钱包支付密码后,并没有通过窃取等非法方式获取信用卡卡号、密码等信息资料,与信用卡诈骗罪中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使用有本质区别。不论钱款来源于QQ钱包还是绑定的信用卡,对卫某行为性质来说并无实质性影响,他只是输入了支付密码,并无进一步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此外,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信用卡完成授权后,付款时只需输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密码即可,银行根据用户的支付指令作出支付动作,以此完成钱款的转移。本案中,卫某只实施了猜配QQ钱包密码并输入这一行为,难以看出其行为对信用卡管理秩序的破坏。
  据此,上海一中院认为: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猜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密码后,秘密窃取小孙绑定于该平台信用卡内的钱款,这一行为构成盗窃罪。
 
  摘自:2018-12-26《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李丹阳 孙静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