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子女均分”变“孙子独享”
一位上海老伯曾与3名子女约定,将自己名下房产份额均分给他们。可后来他却在一本旧影集中留下将房产份额全部赠予孙子的遗嘱。而遗嘱的重见天日,令侄子和姑姑为争夺老人名下房产份额而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二审维持一审关于遗赠有效、孙子继承老人名下房产份额的判决。
临终前嘱托孙子“万不可遗失相册”
陈老伯和老伴育有两女一子:大女儿陈莉、儿子陈海和小女儿陈青。2005年老人同三姐弟达成一份家庭协议,将名下一套房产,约定陈莉拥有47%的房产份额,剩下的53%房产份额归二老,并在他们去世后由三姐弟平分。2007年,陈老伯将老伴和陈莉的名字加到了房产证上。
2017年,陈老伯去世(老伴已先过世)。临终时,老伯交给孙子陈小庆一本相册,并交代他好好保管,千万不能遗失。老伯去世一周后,陈小庆在翻看相册时意外发现里面有一份爷爷在2013年写的遗书,将名下53%的房产份额全部赠予孙子,落款有祖父母的签名和手印。陈小庆看到后告诉父亲陈海,表示愿意接受这份遗赠。陈海考虑到如果当即告诉陈莉和陈青,恐怕会影响家庭和睦,便打算日后找合适的机会再公开。
2018年初,陈莉提出要卖掉房子,陈海不想卖,便说出父母生前另有遗书,将名下房产份额赠予了儿子陈小庆一事。陈莉知道后非常生气,认为遗书无效,房产份额应法定继承。双方意见不一,陈小庆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继承祖父母名下的房产份额。一审判决遗赠有效,支持了他的诉请。陈莉和陈青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遗赠有效且接受遗赠表示未超时限
陈莉和陈青上诉认为,陈老伯是自己写的遗书,又没有见证人签名,应属无效。并且陈小庆没有及时告知她们遗书一事,超过了法定应在知道遗赠的60天内作出接受意思表示的时限,应视作陈小庆放弃遗赠。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由于遗书上除陈老伯签名、指印外,还有他妻子的签名和指印,所以诉讼双方对遗赠遗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均认为是陈老伯所书。由此可以认定该遗书由陈老伯夫妇亲笔书写、亲笔签名或捺印,并注明日期,符合遗赠相应的形式要件,是陈老伯夫妇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合法。其次,陈小庆称他得知受遗赠后,当即向法定继承人之一的父亲陈海表示接受赠予。陈海对此予以证实。陈莉、陈青认为陈小庆接受遗赠的表示已超法定时限,但对该主张未作相应举证,对这点法院难予采信。同时,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受遗赠人必须向与继承有关的特定利益方作出接受遗赠表示才有效,只要证明受遗赠人得知受赠后,在时限内向相关当事人提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此外,陈海因顾及家庭和睦等因素,而暂未告知陈莉、陈青遗赠事由也符合情理。
综上,法院认为,陈小庆得知受遗赠后及时表示接受遗赠,这一遗赠行为成立。陈莉、陈青诉称,属于父母的房屋份额应按2005年协议由三个子女平分,但因陈老伯的遗赠对此已作变更,因此按遗赠内容执行。(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摘自:2019-4-22《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王梦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