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以员工违约所获利润定损
利用职务之便,员工将业务“飞单”转移到其他公司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认定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约定,可将其违约行为所获全部利润认定为损失,最终判该员工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客户流失公司被“飞单”
秦揽公司是一家教育培训类机构。去年初,公司安排项目主任王磊接洽一大数据培训项目。然而不久后,秦揽公司发现王磊正在协助第三方公司举办大数据培训研讨班,而培训对象即为公司的目标客户,培训通知上的联系人竟是王磊。
秦揽公司负责人怀疑公司被“飞单”了,王磊可能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构成违约。王磊后承认,他确实协助第三方公司从事与秦揽公司经营范围相竞争的业务,但否认泄露过任何相关机密信息。
2018年7月,王磊提出离职。秦揽公司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磊支付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金15万元及经济损失15万元。仲裁委对秦揽公司请求未予支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微信记录坐实“飞单”违约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揽公司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王磊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行为,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在经济损失。一审法院驳回秦揽公司的诉讼请求。秦揽公司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审理中,上海一中院注意到2018年7月13日公司员工李勇与王磊的谈话录音。李勇问王磊“之前你承认把这个培训班挪到别的公司,也从中获取了一些利益吗?”王磊回应:“我确实有些欠考虑。”
上海一中院还查明王磊曾在微信聊天中表示,大数据培训项目总费用为20万元,利润为“2万多一点点”。
上海一中院查明,双方于保密协议中约定,如果秦揽公司因王磊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将王磊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认定为损失要求赔偿。公司二审中提出的2万元经济损失额即基于王磊在微信中自认的利润额。
员工违反保密协议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本案所涉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双方已将上述信息纳入约定的商业秘密范围进行保护。
上海一中院认为,王磊未能合理释明其在职期间作为联系人,为第三方公司承办与秦揽公司拟办培训项目高度相似的培训项目之存疑情节。结合谈话录音中王磊的相关陈述,可推定王磊违反了双方保密协议约定。
秦揽公司以王磊自认的利润额作为确定其公司损失额的主张,符合双方约定,上海一中院予以支持。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摘自:2019-8-2《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李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