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郭碧婷“被”代言案二审昨开庭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16日
  本报讯 台湾知名女艺人郭碧婷的杂志照被某品牌服饰使用,作为产品宣传页配图用于官方商城、京东旗舰店、天猫旗舰店等网络店铺及平台上。郭碧婷以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为由,将服饰公司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服饰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昨天上午,上海一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2017年,郭碧婷身着某品牌服饰拍摄了一组杂志大片。2018年,郭碧婷发现这些照片出现在该品牌服饰的官方商城、京东旗舰店、天猫旗舰店等网络店铺及平台上,照片出处标注为某杂志,然而郭碧婷并未授权该品牌使用其照片。
  郭碧婷认为,服饰公司以商业宣传为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姓名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姓名权,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2018年11月,郭碧婷将服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服饰公司在报纸和侵权的网络店铺及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律师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5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服饰公司在其公司经营的店铺网页上使用郭碧婷肖像进行产品展示,并对郭碧婷身份及演艺情况进行了描述,意图利用郭碧婷的知名度引导消费者购买其公司产品,该行为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郭碧婷配合拍摄照片是用于杂志宣传,并不代表同意服饰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使用照片,服饰公司虽主张其公司与广告公司约定可以使用照片,但未能进一步证明广告公司有权授权其公司使用郭碧婷肖像,因此,服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郭碧婷的肖像权和姓名权,服饰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理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判决服饰公司在相关网站首页连续七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根据郭碧婷的知名度、服饰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5万余元。
  上海一中院将择日对此案宣判。
 
  摘自:2019-8-16《新民晚报》
  作者:宋宁华 李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