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玩家在游戏中无法合理自控,体验馆应担责
女生玩VR“跳楼”游戏,却因代入感过于真实,不慎摔伤,于是,她将VR游戏体验馆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认定游戏体验馆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依法判决体验馆给付女生共计5200余元。
体验VR游戏意外摔伤下巴
一个周六,小月同好友来到徐汇的一家VR游戏体验馆尝试VR游戏。她和好友选择了单人体验模式,工作人员为小月设置了一款名为“高空跳楼”的游戏。小月佩戴上VR设备,开始体验。
游戏中的小月需要走到木板尽头从高空跳下,她张开双手做高空跳下状,以为只是在游戏,结果现实中的她整个人直接摔倒在地板上。小月的下巴被当场摔伤,鲜血直流。事发后,工作人员将小月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伤情稳定后,小月与体验馆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小月便将这家体验馆诉至法院。小月主张体验馆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支出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000余元。体验馆则认为小月的摔伤与其无关,但自愿补偿小月3700余元。
一审:没让你做危险动作
一审法院认为,小月体验的电子游戏对玩家的要求仅为正常的行走跳动,并无非常规的危险动作,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体验馆对小月摔伤存在过错,因此驳回了小月的诉请,并确认了店家自愿补偿小月损失的行为。小月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小月称,自己摔倒和这款游戏的内容有直接联系,正是这款游戏的情节设置使她在当时情景下不由自主地做出了非常规的危险动作,而且当时体验馆并未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保障其人身安全。体验馆表示体验室内张贴了安全须知,墙角处也粘贴了防撞海绵等,并指出小月的摔伤是其同伴推出所致。
二审:玩家游戏中无法自控
体验馆提供了小月同伴的相关录音。经法院核实,该录音内容中同伴只承认其在体验游戏中推过小月,否认将小月推倒。且体验馆工作人员无法提供当时的监控视频。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小月摔伤由第三人所致。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VR游戏不同于普通电子游戏,体验者会完全沉浸在虚拟环境中,并将自己的感知与现实世界分离开来。在具有刺激性和冒险性的VR游戏体验中,经营者应当对体验者负有法律规定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
但该体验馆对小月在游戏前是否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游戏过程中是否有工作人员全程陪同等都无法证实。从体验馆提供的音频和照片来看,体验区域地面未覆盖安全地垫,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制止小月同伴擅自进入体验区。小月在体验VR游戏时因大脑无法如在现实世界中那样安全、合理地控制自己的身体而摔倒受伤。体验馆未尽到应有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和安全注意义务,因此VR游戏体验馆应对小月的摔伤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
经上海一中院核定,体验馆应当赔偿小月医疗费、交通费及律师费共计4400余元,再加上体验馆自愿补偿小月的营养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用,二审判决体验馆给付小月共计5200余元。
摘自:2019-8-27《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姚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