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陈先生在操作其网购的大疆无人机拍摄顾村公园樱花胜景时,却因未遵守飞行安全指引而导致飞机撞树丢失。沟通无果后,陈先生以“未得到正确指引”为由将卖家告上了法庭。近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院依法审结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认定涉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买家陈先生未遵守飞行安全指引,而非商家未正确指引造成的操作不当,因此二审依法维持原判,驳回陈先生要求商家赔偿
4000
元的诉请。
心痛,近六千的飞机首飞就坠毁
2018
年
“
双十一
”
,陈先生趁着优惠活动,在京东商城上下单向圆圆公司购买大疆(
DJI
)无人机御
MavicAir
(便携可折叠、
4K
超清航拍、旅行无人机全能套装),价格为
5898.99
元。
2019
年五一假期期间,陈先生一家人带着无人机来顾村公园游玩。可没想到的是,这无人机向左飞行时撞到树枝就坠机找不到了。这刚买半年的无人机,首飞就坠机丢失,陈先生越想越心痛,在与商家沟通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东商家圆圆公司赔偿其丢失的同型号无人机价值
4000
元。之所以索赔金额低于购入价格,系陈先生与大疆沟通后确认,剔除掉自己手中剩下的配件价值后,丢失的无人机价值应为
4000
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相关证据事实,认定涉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陈先生未能认真阅读《快速入门指南》《免责声明和安全操作指引》《用户手册》等文档和观看教学视频而误认为该飞行器具备左右避障功能进而操作不当。一审判决驳回陈先生诉讼请求。
陈先生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卖家已完成合同交付义务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先生基于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圆圆公司承担涉案无人机飞行而丢失的赔偿责任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法院认为,陈先生通过网购行为与圆圆公司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圆圆公司作为销售者,负有交付质量合格产品及相应配套说明的合同义务。而陈先生在收到涉案无人机后未对产品本身提出质量异议,因此圆圆公司已完成合同交付义务。同时,无人机操作具有特殊要求,陈先生未遵守飞行安全指引,是本案无人机丢失的起因及主要原因,陈先生应对该行为负相应责任,该行为导致的物损亦符合免责声明条款。
庭审中,陈先生又提出:产品说明应指出无人机没有左右避障功能,且商家使用视觉系统的名称属于隐瞒和欺骗消费者。
对此,上海一中院认为:圆圆公司已向其提供相关指引文件及教学视频等在线下载途径,陈先生可通过商家提供的途径获知涉案无人机性能及操作规范。产品说明书系生产商制定并提供,圆圆公司并无隐瞒或者欺骗的故意和行为,而且在《快速入门指南》中载明涉案无人机配备位于机身前方、后方、下方的七目视觉系统,具备前、后方主动避障功能,未提及具备左右避障功能,本案亦无证据证明圆圆公司承诺该无人机具备左右避障功能。
至于视觉系统名称的使用,属于生产者针对无人机制定的专业用语,未违反禁止性规定,消费者可通过产品说明上下文、教学视频、《用户手册》、咨询客服等方法综合理解相关含义,该用语本身不属于产品说明缺陷。上海一中院遂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作者:夏天 王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