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书面意见,让法官决心驳回失职爸爸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08日
 

本报讯    日前,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子女抚养权纠纷中,当事父亲认为孩子们“受母亲影响较多”,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将孩子们判给母亲的判罚。但经上海一中院耐心询问,并获得孩子们以双语、书面等多种形式亮明的态度后,这名父亲还是得到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韦某、卫某均系法国人, 2002 年在法国结婚后常住于本市。双方于 2004 2 月生育长子卫甲,于 2007 12 月生育次子卫乙。后双方于 2014 11 月在本市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卫甲、卫乙由双方共同抚养,各负担一半抚养费。

后双方因抚养问题产生争议,卫某遂起诉要求卫甲、卫乙均随自己共同生活。一审诉讼中,卫甲、卫乙均表示愿意随韦某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卫甲、卫乙表示在随父亲卫某共同生活中,父亲对他们照顾不周,无法给他们家的感觉,相反在与母亲韦某一方共同生活中,感受到家的温暖。同时,韦某表示不需要卫某支付抚养费。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卫甲、卫乙均随韦某共同生活。

卫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卫甲、卫乙受到韦某影响较多,所做有关要求与韦某共同生活的表示并非真实意愿。

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中,为探究卫甲、卫乙的真实意愿,要求父母及亲属将两名子女带至法院家事调解室,在法官耐心、细致的个别询问之后,两人均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韦某共同生活。法官考虑到两名子女虽是外籍人士,但会中文读写,遂让两人以中法双语的形式就自身意愿写下书面意见。

上海一中院认为,卫甲、卫乙均向一审法院表达了要求跟韦某共同生活的意愿。可见,韦某所提单独抚养卫甲、卫乙的主张得到被抚养人的认可和支持。在二审中卫甲、卫乙再次以两种语言表达了同样的意愿,他们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稳定、连贯,可以认定为是本人的真实意愿。卫甲、卫乙对于自己与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具备应有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做出自主判断,对此应予足够的尊重。据此,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 2021-6-8   《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