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卷钱跑路还泄露性隐私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09日
 

 

女大学生被男友卷钱跑路,还被辱骂、宣扬双方间的性隐私,直至崩溃退学。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男友的行为侵犯了女大学生的隐私权,依法改判前男友赔礼道歉并赔偿女大学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 元。

索要欠款不得反被前男友泄露性隐私

2018 2 月,大一女生王敏在校外找了一份兼职,其间认识了比自己大三岁的社会人士陈振,两人互生情愫,不久便谈起了恋爱。一天,陈振向王敏寻求帮助,说自己欠了钱,再不还就要坐牢,借了王敏的身份证去信贷公司借来万余元。可让王敏没想到的是,男友拿到钱后就跑路了。

索要欠款过程中,两人发生矛盾继而分手。陈振不仅不还钱,还在电话、微信朋友圈、 QQ 中辱骂王敏是“心机婊,特别坏,不是什么好人”,并将双方的性隐私向其亲属朋友宣扬。

王敏很受伤,精神一度濒临崩溃,经医院诊断为重度焦虑、中度抑郁。 2019 6 6 日,无心向学的王敏从学校退学。

陈振却依旧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款。面对如此“渣”的前男友,悲愤的王敏向派出所报了案,陈振这才约了王敏来上海见面调解。在派出所的主持下,陈振归还了一部分欠款,剩下 2500 元未还。然而他并未因此收敛言行,仍继续发朋友圈辱骂王敏。

2019 8 16 日,王敏再次报警,经协调双方达成协议:“陈振必须在 9 5 日前全部还完(欠款)……在派出所陈振不仅谩骂了王敏性生活方面隐私,同样也曾为了炫耀向他同学、老乡以及他同事谩骂了王敏性生活方面隐私,陈振故意把王敏性生活隐私公之于众…… 2019 8 16 日起,陈振不得再四处造谣,如此事协商不成,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一审:支持赔礼道歉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签完协议之后,陈振又“消失”了,不仅不还钱,还继续向亲朋说王敏的坏话……忍无可忍的王敏将陈振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陈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0 万元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振将其与王敏之间的性隐私公之于众,显然侵犯了王敏的隐私权。但对于王敏名誉权的侵害,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

一审法院遂支持了王敏要求陈振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以伤害尚不致于造成精神痛苦的严重后果为由,驳回了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而辱骂或宣扬隐私的行为往往只是发生在一瞬间,因王敏无法明确上述侵权行为是否还在继续,故一审法院对停止侵权请求难以支持。

王敏不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王敏认为,因陈振散布性隐私,导致其受到严重的创伤,精神濒临崩溃,才被迫退学,而陈振的侵权行为导致自己精神崩溃,一审法院认定未达到严重后果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由此,王敏请求上海一中院改判陈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 万元等。

二审:隐私权受到侵害改判赔偿精神损害 3000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是陈振的行为侵犯了王敏的名誉权还是隐私权;二是陈振是否应赔偿王敏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而性隐私是自然人最核心的隐私之一。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等证据,足以证明陈振未经王敏的同意,擅自将双方之间的性隐私向他人公开宣扬,侵犯了王敏的隐私权。其次,从在案证据看,王敏在遇到纠纷和问题时,也容易情绪激动,并存在过激言辞。陈振的不当言辞,属于在特定情境下的应激反应,法院对陈振的不当言论予以批评。陈振的不当言辞起因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及经济纠纷,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陈振具有贬损王敏名誉的恶意,也不足以证明陈振的言辞造成王敏的社会评价降低。同时,陈振向他人披露王敏性隐私的行为,不属于侮辱、诽谤,即便确实对王敏造成影响,也不构成对王敏名誉权的侵犯。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王敏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自然人的隐私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本案中,陈振出于炫耀等个人目的,擅自将王敏性生活隐私向陈振的同学、老乡以及同事等人公开披露,该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王敏的羞耻感、自尊心,而且会对王敏未来的生活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陈振的侵权行为必然会给王敏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陈振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 3000 元。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本文所用皆为化名)

 

摘自: 2021-7-9 《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李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