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事实的发现(下)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08日
 

为促进上海一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审判质量、审判能力共同提升,自去年开始,上海一中院以共性法律适用难题和新法学习、实务研讨等为主要内容,先后组织召开多场辖区审判指导与交流片会、新法学习会和实务研讨会。

司法解决纠纷的过程本质上是寻找事实、寻找法律的过程。不同的事实决定了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而有不同的审判结果。在民商事案件中,事实的发现需要以证据为基础,事实中存在的模糊性可以通过证据来消除。

质证内容和要点

(一)质证的内容

 

(二)电子数据的质证要点

 

电子数据范围

1. 明确电子数据的范围。为增强电子数据在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最高院新的证据规定根据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和特点进行归类整理。

为了实现有效分析,技术上通常将电子数据的内容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内容数据,指与案件有关的文档、图片、图像等电子数据;

二是衍生数据,指对内容数据进行操作时,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有关操作行为的数据;

三是环境数据,指数据的生成、增加、删除、修改、传输所依赖的软硬件环境;

四是通信数据,是指在利用网络传输数据时生成的关于通信的数据。

在此基础上,最高院新的证据规定,将电子数据的范围确定为: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注册信息、交易记录等痕迹信息以及文档、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同时规定了“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的兜底性条款,为当事人区分搜集相关证据提供了指引的线索。

 

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断

 

2. 明确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其一,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需要遵循无损性原则、专业性原则和完整性原则,因此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如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影响程度,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相关搜集的方法是否可靠,相关搜集的主体是否适当等因素综合判断。在有必要时,可以通过鉴定、勘验的方法,辅助法官形成心证。

其二,最高院新的证据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推定真实的规则,依据该规定第 94 条,以下电子数据,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真实:

step1 :由当事人提交和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step2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

step3 :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数据;

step4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电子数据;

step5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

 

典型电子数据的质证要点

 

认证和事实认定

(一)认证规则

1. 认证内容

2. 认证方法

3. 认证工具

(二)事实认定

推定是指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当某一事实存在时,推定另一不明事实存在。推定的发生依据包括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依法律规定进行的推定成为法律推定,依经验法则进行的推定称为事实推定,推定的救济方法是反证,当事人可以提出反证推翻推定事实,从而使推定规则失去效用。

对事实的认定,无论采用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来判断有关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以及实质上的证明价值,都必须借助于特定的推理过程,尤其是间接证据或间接事实之间更是如此。这种推理过程无一不以经验法则或惯常事理为基础。

1. 生活事实与要件事实的对应

2. 法官事实认定的过程

3. 法官事实认定的类型化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自: 2021-9-8   《上海法治报》

作者:吴慧琼 肖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