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合同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17日
作者:雷名星(民事审判庭 三级法官助理)

作者:雷名星民事审判庭 三级法官助理

 

网络直播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产物,近年来呈现井喷式发展态势。根据《2024-2029年中国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趋势及竞争策略研究报告》,预计2025年中国网络直播市场规模将超过3000亿元。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伴随着复杂的法律风险,本文将对涉及网络直播合同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期为网络直播合同纠纷的化解提供引导。

 

一、何为网络直播合同?

 

网络直播合同是规范直播活动中各方权利义务的合同的统称,核心在于明确主播、用户、直播平台、经纪公司及第三方服务商等多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收益分配及责任边界,合同内容通常涵盖直播内容和时长、劳动报酬给付、商业合作分成、知识产权归属等。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二、网络直播合同的性质为何?

 

网络直播合同常体现为综合性的无名合同,可能涉及网络服务、委托、劳务、合作等内容。个案中可结合合同主体、合作模式及权利义务配置来认定。

 

例如:平台向主播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流量推广、资源对接等服务,主播以直播表演、内容创作等形式履行服务义务,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收益,呈现出服务合同的特征;平台委托主播完成特定品牌推广任务,主播按指示履行义务,呈现出委托合同的特征;经纪合同以孵化主播为目的签订合同,主播对公司在人身、经济、组织层面具有一定的从属性,此时可根据合同具体条款,结合人事管理、考勤考核、薪酬及奖惩制度等方面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合同。

 

案例李某与某文化公司订立《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李某聘请该公司为经纪人,公司为李某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李某直播内容和时间均由其自行确定,直播平台礼物由公司和李某进行分成等。后李某因直播收入较低,单方解除《艺人独家合作协议》,并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从管理方式上看,公司没有对李某进行劳动管理,李某直播地点、内容、时长并不固定,亦无需遵守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从收入分配上看,李某的直播收入主要是直播打赏所得,公司仅是按照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从工作内容上看,李某从事的直播活动并非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无法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李某与该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对李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九百一十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三、网络直播平台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资质审核管理义务

平台自身须具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资质。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网络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的认证登记,开展动态巡查核验,确保认证信息真实可信。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主播提供注册通道,16至18周岁主播需监护人同意。对在专业领域开展直播服务的主播,须核查主播是否具备相关执业资格(如律师证、医师证、教师资格证)。

 

用户权益保障义务

平台须建立多项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和措施。一是动态巡查直播内容,审核直播账号发布的信息,对不良信息和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删除、警告、暂停或终止服务。二是制定并公示平台消费交易规则以及售后服务规则,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为商家和消费者维权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等支持。四是建立数据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规范收集用户身份、位置等个人信息,不得未经授权超范围获取及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数据留存治理义务

平台须通过相应的存证技术固化直播数据,为直播内容、互动记录及消费数据设置合理的留存期,确保发生纠纷时电子证据可追溯。平台应当配合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并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法条指引】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十三条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四、网络主播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直播内容合规义务

主播不得在网络直播活动中编造、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封建迷信以及虚假信息,不得在网络直播活动中泄露用户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带货类主播须确保推荐商品或服务的描述真实、准确,不得通过刷单、虚假交易等行为扰乱平台秩序。

 

依法纳税义务

一般主播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直播带货收入、佣金与坑位费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主播不得通过转换收入性质、虚构业务范围、隐匿收入来源等方式逃税、避税,不得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或拆分合同金额恶意逃税。

 

【法条指引】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二条至第十一条

 

五、经纪公司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资源支持与保障义务

经纪公司通过“技术+运营+合规”三位一体的支持体系,为主播匹配资源、策划活动、开展培训。经纪公司和主播之间需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各自分担对直播内容的合规审查、用户权益保护及数据安全保障责任。

 

收益与税务核算义务

收益分配是网络直播合同中频繁发生争议的问题,经纪公司须与主播、平台之间明确收益范围、分配比例、支付方式及核算机制,并可通过违约金条款降低履约风险。经纪公司须建立财务台账,留存收入凭证,依法代扣代缴主播个人所得税,不得虚列成本或支出,否则将触发税务稽查风险。

 

【法条指引】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

 

六、网络直播账号的权属归谁所有?

 

网络直播账号的权属通常以合同约定为核心,兼顾账号属性与公平原则进行认定。一般合同有明确约定,且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依照合同约定确定网络直播账号的权属。

 

对于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综合以下因素认定:一是账号的人身属性,是否形成以主播为核心的个人IP;二是账号的财产属性,账号经济价值是否依赖于经纪公司的运营投入;三是各方的履约贡献度,各方对账号成长的资金、技术、人力投入比例等。对于个人按照公司意志,以个人名义注册而由公司实际使用、管理和收益的账号,双方未对账号权属有明确约定时,一般认定账号归属公司所有。

 

案例:某传媒公司与葛某签订《电子商务运营合作协议》,约定:葛某将其抖音账号“某某爱美食”交予公司运营,葛某负责产品拍摄、图片美工等。葛某账号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归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所有权。后葛某提出解除合作协议,公司未同意。葛某遂从账号登录设备上将公司剔除,账号名称更名为“某某美食记”。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葛某归还“某某爱美食”的抖音账号。

 

法院认为,合作协议虽约定“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所有权”,但实际指向的是作为用户在平台上正常使用该账号的权利。从人身属性看,案涉账号并未形成以葛某为主的个人IP。账号发布视频内容中并无葛某出现,粉丝对于账号的喜爱,更多是基于视频内容,而非主播个人,故账号与主播之间并未形成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账号产生的经济价值与公司后期投流、推广等运营服务密不可分。因此,账号经济属性强于人身属性,故判决葛某向公司交付账号。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七、网络主播擅自跳槽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行业,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主播在直播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擅自跳槽视为其提前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防止主播擅自跳槽,直播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金条款。当主播违约并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予以减少的,在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一般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综合考量平台前期投入、直播流量、主播商业价值、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等因素,结合网络直播行业特点,立足行业健康发展导向,并兼顾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合理酌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八、网络直播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网络直播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要结合合同性质判断。

 

➣ 劳动合同关系下的主播竞业限制条款受劳动法规制,主播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类人员之一。竞业限制条款需以书面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为载体,并约定经济补偿标准。未约定补偿标准的,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仍可主张经济补偿。

 

➣ 如果双方形成的是普通民事合同,司法实践中多对此类主播认定为竞业限制条款的适格主体,但此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竞业限制义务。如果一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竞业限制条款要遵循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如果不合理加重了主播的义务,可能因显失公平被撤销。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九、网络直播中的打赏可以主张返还吗?

 

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打赏视为服务合同下的消费行为,用户通过购买虚拟礼物换取主播表演与平台技术服务,打赏行为一经完成原则上不可主张返还,但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主张返还:  

 

未成年人打赏

未满8周岁儿童的打赏行为无效,监护人可主张全额返还。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打赏,若打赏金额超出其年龄、智力认知范围,且监护人未同意或追认,也可主张返还,但16-18周岁以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的打赏,一般不可主张返还。

 

违背公序良俗

主播通过低俗内容(如发送私密照片)、虚构事实(如谎称重病)或情感操控(如假扮恋爱关系)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诱导打赏的,用户可主张欺诈要求返还。

 

此外,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

 

十、网络直播带货中的产品质量责任由谁承担?

 

网络直播带货中的产品质量责任主体需根据各方之间的关系、经营模式、行为性质等综合判定,一般遵循“商家兜底、主播按角色担责、平台补位”的逻辑。

 

商家责任

商家是产品质量责任的首要主体。

 

① 商家在直播间销售产品,应当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因商家欺诈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② 商家在直播间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主播责任

主播根据其与商家之间的关系及其角色承担相应责任。

 

① 如果商家雇佣主播带货,主播带货系履行职务行为,产品质量责任一般由商家承担。

 

② 如果主播仅系商家委托作为宣传推广产品的广告代言人,商家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商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或者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主播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责任

平台根据直播经营模式及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①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自营商品,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② 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如果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向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

 

③ 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某直播平台的带货主播刘某与某公司签订《带货协议》,在直播中售卖该公司生产的一款冰箱,张某通过直播购买了该款冰箱。收货后,张某发现冰箱无法正常工作,导致其存放在冰箱里的食物腐烂变质。经售后工作人员检查,系冰箱主控板故障所致。张某遂将刘某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刘某并非该公司职工,系公司为推销产品而聘请的,刘某的行为从性质上看类似于广告代言人的角色。刘某在直播过程中并没有对商品进行夸大宣传,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购买的言语,因此刘某无需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为张某办理退货、返还货款,并承担2000元赔偿,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第二条 网络主播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 网络主播应当遵守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的有关规定,配合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注册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

第四条 网络主播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崇尚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修养个人品德。

第五条 网络主播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传播的网络表演、视听节目内容应当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正能量,展现真善美,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需要。

第六条 网络主播应当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自觉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自觉抵制违反法律法规、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

第七条 网络主播应当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共建文明健康的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环境。

第八条 网络主播应当保持良好声屏形象,表演、服饰、妆容、语言、行为、肢体动作及画面展示等要文明得体,符合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

第九条 网络主播应当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网络主播应当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三条 网络主播应当自觉加强学习,掌握从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二、网络直播平台更好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一)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网络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的认证登记,开展动态巡查核验,确保认证信息真实可信。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

(二)加强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网络直播账号,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提醒、责令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使用、永久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配合开展执法活动。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示网络直播发布者在市场主体登记、税收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强制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成立工作室或者个体工商户。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配合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并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四、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

(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二)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税法遵从,引导网络直播发布者规范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

五、深化协同共治,推动提升监管合力

(一)加强信息共享。网信、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共享网络直播发布者认证登记等直播营利信息,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不断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协调推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部门信息共享。

(二)加强联合奖惩。保护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依法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合法权益,对依法依规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纳税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评先树优给予鼓励支持。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直播发布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